提存权
合同法术语
我国《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种制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管人提存保管物的条件为:(1)仓单持有人无正当理由在仓储物储存期间届满时,不提取仓储物;(2)保管人催告仓单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而不提取;(3)提存须依法定程序,如果保管人违反法定条件提存仓储物,属不法的提存,应负赔偿责任。
提存程序
至于提存的程序,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姓名、住所等内容:(2)保管人应向提存机关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②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③证明存在提存原因的其他证明材料。此外,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致使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提存机关对申请的提存材料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提存条件的,应向保管人授予提存证书,该证书的效力等同于债务已得到清偿。货物被提存后,保管人应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或由提存机关公告通知存货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7-23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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