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期和中期,又名
提督学政,尊称
学台,简称
学政,清代省级最高教育行政长官。每省一人,隶属中央,不归地方
巡抚节制。由朝廷委派到各省主持
院试,并监察各地学官的官员,一般由
翰林院的翰林官或
进士出身的
侍郎、
京堂、
詹事、科、道及部属等出身的京官担任。
提督学政均是中央派到各省主持
乡试之官,三年一任。任职期间,均保持提学任职之前的品级。但与
总督、巡抚平行,与
布政使,
按察使等同。不问官阶大小,在任期间皆按
钦差大臣礼遇。
总理全省学务,选用
僚佐,旌别属官,主持
乡试,管理驻防学务等事宜。即督察全省府、州、县儒学事务;掌管全省学校、士习、文风之政令;掌理
岁试、
科试,届时巡视各府州,考查诸生的文才、品行、学习勤惰,并对所属
教授、
学正、
教谕、
训导等学官进行考核;负责考送
贡生,
岁贡考准,由学政给予贡单;凡全省重大事宜提督学政均参加会议,与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共同会商。
清末废除
科举制,兴办学堂设置的省级行政官署。光绪三十二年(1905年),清政府裁撤提督学政,改设提学使司;在各行省以提学使为主官,每省一人每三年为一任,为正三品;作为总督、巡抚属官,在布政使之次,列按察使之前,由总督巡抚节制和学部指挥。总理全省教育行政事务;筹划全省教育经费:管理全省各级学堂,聘用外国教员等事宜。考核所属职员,管辖总务、专门、普通、实业、图书、会计共6科,每科设科长1人,其职掌与学部六司配套。设省视学6人,另设学务议绅4人,议长1人为咨询机关。
辛亥革命后,改为教育厅,厅长为主管。相当于现在的分管科教文的副省长,副部级干部。
(3)凡学务议长、议绅之才品学识,亦由提学使密陈巡抚转咨学部察核;其所属高等学堂以下学堂监督、堂长及教员等均由提学使聘用,受其节制、考核,并随时详请巡抚举劾;所需经费,应会同布政使筹划,详请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