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性
广告是指加强
消费者对已有购买和使用习惯的商品的了解和印象,提示他们不要忘记这个
商品的
商标、
品牌及特色,刺激
重复购买,巩固原有
市场占有率,吸引产品的后期使用者的购买,引导
消费者形成稳固的、长期的习惯
需求的
广告。它是配合产品的生命周期进入成熟期和衰退期而实施的
广告目标。
提示性
广告一般发布于某市场阶段被确定的提示型媒体上,同时也有可能与主诉性广告同时出现在一种场所。 比如产品的
销售终端就可能被作为提示性广告与主诉性广告同时发布的场所。整齐醒目的
产品陈列,花样翻新的
POP展示均是一种发布于终端的提示性广告;而营业员的详细
讲解,形式新颖的终端演示以及科学严肃的专家咨询均是传播于终端的主诉性广告。
品牌个性特征、功能特点通过一句简短的语言,一种独特的声音传播出来,让人们一眼便了解产品的属性。
目标市场除了通过产品利益与目标消费对象的直接相关性显示出来以外,有的可直接诉求于
目标消费者的外在特征本身,以提醒这一产品的主要诉求对象。如“
太太口服液,太太口服,先生心服”这一较通俗的
广告,从直接需要者“太太”到可能的购买者“先生”,目标消费者均被提及,让人一眼就能明白,该产品是否适合于“我”
消费和购买。
提示性广告的准确性要建立在对所推广产品的
品牌形象,
品牌个性,目标消费者的准确定位分析的前提下,然后以最精炼的语句表现出来。
提示性广告要想获得最佳的提示效果,其提示语言应易记、易传播、
目标消费者易接受。这就要求语言和形式要生动、通俗。
提示性广告虽然只是提示目标消费者,但由于其本身也是一次对
品牌利益的传播,因而也应尽可能地对目标消费产生心理触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