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笔录
法律文书
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进行搜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为法律文书。
其结构包括标题、案由、搜查的简要情况。签署四项。标题写为“搜查笔录”,标题右下方写年、月、日。案由写明公安局工作人员根据搜查证,在见证人见证下,对居住在何处的何人进行了人身、住处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搜查。搜查情况项,简要写明在被搜查人的身体、住所等处搜出了什么。住所搜查,应说明除搜查物品外,其他物品未动,未损坏任何物品。并写明被搜查人对搜查的意见,笔录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副本已交给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收执。结尾签署依次由被搜查人、见证人、搜查人签字,凡属女性者要注明。
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扣押物后,当场开列一式二份,写明扣押物品名称、规格、样式、质量、数量以及发现地点、扣押日期,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正本存入卷内,副本交给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收留。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28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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