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离职
擅自撕毁劳动合同或虽经向所在企业提出辞职而未获准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擅自离职指擅自撕毁劳动合同或虽经向所在企业提出辞职而未获准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的一种行为。在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下,实行将固定用工制改为用工劳动合同制。企业用工可通过企业所在地劳动主管机关(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的介绍,或者由企业或用工单位自行向社会公开招收招聘、按照择优原则,通过考核录用,试用3个月至半年,再通过考核然后定工种等级。
一般新招职工,须进行技术、业务、文化等培训。培训期视需要而定,多数在3个月以上。按我国有关规定,培训期达3个月以上者,结业后的1年以内不准辞职,如坚决辞职或擅自离职的,则必须负责赔偿企业对其本人培训所支付的费用损失。所以擅自离职的职工,不但要负责赔偿培训费,而且要负因其擅自离职所造成的有关经济损失。必要时,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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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10-2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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