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公诉是指检察长或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支持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的指控,要求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诉讼活动。中国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人民检察院控诉的案件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均应派员出庭。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的3日以前通知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和二审人民法院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应在开庭10日前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人员出庭前,应全面熟悉案情,核对证据,拟定
公诉词和答辩提纲。支持公诉活动主要包括:。(2)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3)发表公诉词、参加法庭辩论。(4)对法庭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及时提请审判长予以纠正。(5)如发现起诉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漏罪、漏犯,应适当纠正或建议休庭,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