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气管激发试验
测定气道高反应性(AHR)的一种方法
支气管激发试验是以某种化学、物理或生物的刺激,激发气道的收缩反应,使支气管平滑肌收缩,再行肺功能检查,以判定支气管狭窄的程度,从而用于测定气道高反应性(AHR)的一种方法。根据激发剂的不同,常用的激发试验可分为药物试验、运动试验、蒸馏水或高渗盐水激发试验、特异性支气管激发试验等。气道反应性增高是支气管哮喘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气道炎症的间接反映,同时也反映了气道阻塞的可变性。气道反应性越高,峰值流速(PEF)的昼夜波动率也越大。气道反应性与哮喘病情的轻重相关。
术前准备
详细了解受试者的病史、是否曾做过激发试验及其结果,是否有严重的气道痉挛发生并做体格检查,排除所有激发试验的禁忌。
适应证
1.支气管哮喘,包括咳嗽变异型哮喘、职业性哮喘等,是气道反应性测定的主要适应证。
2.伴有气道反应性增高的其他疾病,如过敏性鼻炎、慢性支气管炎、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过敏性肺泡炎、热带嗜酸细胞增多症、肺囊性纤维化、结节病、支气管扩张、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以及长期吸烟者等。
3.肺通气功能正常或仅有轻度气道阻塞者(FEV1>正常预计值的70%)。
禁忌证
1.对诱发剂过敏者。
2.基础通气功能严重损害者。
3.近期内有心梗,或正在使用拟副交感神经药物、心动过缓等。
4.严重高血压、脑血管意外、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者。
5.哮喘发作加重期者慎用。
注意事项
1.试验前应停用可能干扰检查结果的药物:吸人性短效β2受体激动剂或抗胆碱能药停用4~6小时、口服短效β2受体激动剂或茶碱停用8小时、长效或缓释型停用24小时以上、抗组胺药停用48小时、色甘酸钠停用24小时、糖皮质激素口服停24小时、吸入停12小时;避免吸烟、饮用刺激性饮料等6小时以上。
2.试验前基础肺通气功能的指标FEV1占预计值的70%以上才能进行激发试验。受试者应为哮喘患者病情稳定时或缓解期。
3.支气管激发试验具有一定危险性。试验时吸入激发物浓度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应备有急救器械和药品,试验时需有经验的临床医师在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30 10:01
目录
概述
术前准备
适应证
禁忌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