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审查,是一种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
收容审查是中国
公安机关对暂不宜适用拘留、逮捕的违法人员所采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公安部《关于收容审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收容审查的对象是:(1)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2)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经收容审查证明已构成犯罪的,应移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经审查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送劳动教养;经审查证明既不构成犯罪又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解除收容审查或移送有关部门作其他处理。收容审查的对象如被定罪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其收容审查的时间,可折抵刑期或劳动教养期限。
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施行。该法取消收容审查制度;此项制度原规定在旧版的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
收容审查由公安机关决定,也就意味着
公安机关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自由享有部分的
司法权。由于需要查明被收审者的身份及作案事实等,羁押时间最长可达三个月。这种做法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作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收容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