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遣送是中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审查、教育管理和遣送安置的救济性的行政管理工作。对象为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机制是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对收容人员中超出规定的收容范围的,要分情况,及时转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严格防止把收容遣送当作变相拘禁和审讯。 2003年,收容遣送被废止。
收容遣送源于建国初期,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从最初对游民的收容发展到对外流灾民、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教育、安置和遣返。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中的流浪者,最初是用来对涌入城市的无业人员和灾民进行收容救济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措施,是一种社会救助和维护城市形象的行为。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期,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一些城市的收容遣送相关条例和制度也陆续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