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银行协议是由发行人公司、主
承销人及国际协调人与收款银行签署的关于
委托收款银行在承销期间代收股款并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的协议。
在
国际股票融资中,由于认购款的收取代表着巨大的利益,而有效认购之确认和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又有一定的期间,为避免利益冲突,
股票发行当事人通常须委托独立于承销团成员之外的商业银行(一般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广泛的分支网络)担任收款银行。在法律上,收款银行应负责汇总收取有效
认股之股款并对其进行专项管理,在
股票发行完全结束(指
超额配售选择权期限届满)后,将股款在扣除了
承销人应得的有关费用后汇转于发行人公司,但在实践中,收款银行的实际收款范围可能更为广泛;而在承销收款结束和发行人公司未将股款调回前,收款银行又实际上起到发行人存款银行的作用。
(1)主体条款与鉴于条款,本条款须明确订约的三方当事人和协议订立的宗旨和价实基础,其中主承销人及国际协调人通常要求载明其代表自身和其他承销人签约。 (2)任命收款银行,发行人应于本条款中说明任命特定的银行为收款银行、设立收款账户、委托其从事代理收款工作及资金总额的专项管理等内容。
(3)
认股款接收,本条款须由主
承销人及国际协调人代表全体承销入承诺将殴款汇总汇入收款银行的最后时间、收款账户、汇款总额和汇款方式。
(4)股款管理,本条款须明确收款银行负责收款和保存股款的时间(即收款期间)、收款银行负责向发行人公司转款的时间(于
超额配售选择权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股票发行当事人通知收款银行转款的方法和
通知程序、股票发行当事人指令付款的签字样本,收款证明文件出具与验资事项等。
(5)
利息条款,本条款须明确收款银行对所收股款应支付的利息率标准(通常依支付前一日所在地的隔夜存款利率)、利息起算日与终结日、
利息归属等事项。
(7)时间定义,本条款须对协议中使用的日期、营业日和时间加以定义,依据惯例,收付款日期通常以股票上市地国家的法定日期为准,营业日通常以股票上市地和主要配售地的银行均营业的日期为准。
(8)
免责条款,本条款通常由发行人、主承销人及国际协调人确认:收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其履行收款义务而招致的诉讼、处罚和赔偿不承担任何责任,发行当事人应负责赔偿并使收款银行免责。
(9)不可抗力,本条款通常对协议期内的不可抗力加以定义,并通常对不可抗力发生时收款银行因之而不能履约的行为加以免责,通常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难、政治动乱、相关国家发生战争或军事事件、相关国家处于敌对状况、法律变动和
禁令、劳工纠纷、
电脑或电力系统中断、收款银行不能预见也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