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进出口批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准予进出口的批准文件
放射性药品进出口批件,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用于
临床诊断
或者治疗的
放射性核素
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实施进出口管理,签发准予进出口的批准文件。放射性药品进出口批件暂未设监管证件代码。
适用范围
放射性药品包括裂变制品、堆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性免疫分析药盒等。
管理规定
1.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批件,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2.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
进口放射性药品,必须经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
3.放射性药品进出口批件编号填报在报关单“备注”栏。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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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适用范围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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