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即赎取被捕之鱼、鸟等诸禽兽,再放于池沼、山野之中;佛教称行此仪式之法会为放生法会(简称放生会)。供此放生用之水池,称作“放生池”。佛教提倡放生,源于《梵网经》所列四十八种轻戒中第二十——“不行放救戒”,“佛子应以慈心行放生之业,因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子是我母,我生生世世皆由彼受生,故六道众生悉是我父母;若见世人杀畜生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
放生的历史
放生并不是开始于佛教,在佛教传入中国前,先秦时期民间就有正月初一放生的习俗。《列子·说符篇》中记载:“正旦放生,示有恩也。”可见在过节的时候放生,古代就有。而且在《说符篇》中也有记载:“客曰:‘民知君之欲放之,竞而捕之。死者众矣,君如欲生之,不若禁民勿捕,捕而放之,恩过不相补矣。’简子曰:‘善!’。”从这段文字记载,我们可以知道在当时不仅有放生,而且有专门捕鱼鸟以供放生的人。佛教传入中国之后,大力提倡放生,并与中国原有的放生习俗相融合,演变成佛教独特的法会——放生会。
佛教放生仪式最初开始于天台智者大师。《隋天台智者大师别传》中记载,天台宗智者居天台山时,临海居民都以捕鱼杀生为业,他曾自舍身衣,并劝募众人购置放生池,然后为池中族类传授三皈五戒,并说《金光明经》《法华经》等,以结法缘,这就是天台放生会的起源。其后,唐肃宗于乾元二年(759)下诏告天下,在山南道、剑南道、荆南道、浙江道等地设置放生池八十一所,颜真卿还撰写了放生池碑文。到了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敕令天下重修放生池。天禧三年(1019),天台宗遵式奏请以杭州西湖为放生池,编撰了《放生慈济法门》。天圣三年(1025),四明知礼也奏请以南湖为放生池,在佛诞日举行放生会,撰写放生文并制定了放生仪轨。放生逐渐变成了佛教的一种习俗,并形成了一整套固定的仪轨。现在通用的放生仪轨是依据《金光明经·流水长者子品》的大意编纂的。
放生的目的
提倡戒除宰杀。杀戒是佛教五戒中第一条戒律。放生是佛教对不杀生思想的进一步的弘扬,是慈、悲、喜、舍四无量心的集中体现。最早在经文中提到放生的经典是《梵网经》,经中说:“佛子应以慈心行放生之业。因以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子是我母,我生生世世皆由彼受生,故六道众生悉是我父母;若见世人杀畜生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还有一些经中提到了放生的益处,如《杂宝藏经》卷五中提到放生可以增寿延年,一沙弥因救起漂流水中的虫子,而得到长命的果报。放生也可以得到解脱,在《金光明经·流水长者子品》中说“流水长者子救起濒死之鱼,给予其水和食物,为其解说大乘经典,诸鱼闻经后,皆生忉利天”。
放生的程序
洒净诵偈、说三皈依、放生发愿等三个程序。
管理与引导
规范合理的放生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循佛教、道教的教义仪轨;尊重科学,讲究方法。2014年,在“慈悲护生、合理放生”为主题的座谈会上,中国佛教协会和中国道教协会共同发布了《慈悲护生 合理放生倡议书》,呼吁广大信众践行佛教、道教慈悲护生的理念,遵守法律法规,以科学知识为指导,正信正行,合理放生,慈悲护生,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放生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16年5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下发《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就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进行规范。其中要求: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指导协调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主动向渔业部门报告放生(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用于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并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渔业部门应加强对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2017年,国家宗教局等十二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佛教道教界要进一步规范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