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生产力,又称“公共部门生产力”。公共部门经济学的概念。社会的公共部门在私人部门、第三部门的协作下,把自然资源、知识资源改造成为适合人类需要的物质资料、精神资料的力量。
沿革
H.S.海伍德、W.L.鲍尔克、J.伯克海德、P.J.亨宁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分别对政府生产力作了界定。
定义
根据公共部门主体的范围,狭义的政府生产力指作为第二和第三产业组成部分的、政府所拥有的基础设施部门向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能力,包括能源设施、供水排水设施、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环保设施和防灾设施等。不仅它们中的一部分直接生产物质产品,而且作为整体直接构成企业生产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广义的政府生产力指由国家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组成的公共部门,作为第二、三产业的一部分,参与第一、二、三产业有比例的分工协作的社会生产的能力。公共服务机构中大部分是可以直接计算产值的,小部分连同国家机构虽然不能直接计算产值,但它们实施公共行政,提供公共服务,一方面成为非公共部门第一、二、三产业生产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增加了其产值,因此,它们所创造的产值也是可以间接地予以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