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称为“政府督办检查室”或“政府政务督查室”。
基本概念
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政府督查室是受政府主要领导委托,对当地政府重要工作和临时性任务进行督促检查的专门机构,在政府办公室领导下,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在日常督查工作中,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一些同志,也常常把其称作为政府的“督军”、“钦差”。有些承担政府重要工作的部门在对下工作推进受阻或遇到一定困难时,也大多会请分管领导委托政府督查室实施督办。
在督查范围上,除了《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并有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确定的事项、各部门年初上报并经分管领导同意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落实,均属于正常督查范围外,还有主要领导直接交办的督查事项、上级督查部门转办的事项,都在督办重点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