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指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还尚不能确定,须经第三人的意思的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结果
可能转为无效民事行为,也可能转为有效民事行为
类型
1、无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民意对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
该行为一般不发生效力,但经权利人追认后,可产生效力;
2、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3、债务承担:指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的民事行为(更换债务人);经债权人追认同意后,发生效力;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经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追认行为
指明确表示同意,使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变为确定有效的民事行为;
追认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无需征得相对人同意;
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的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
法律只赋予善意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2、催告权:善意相对人得知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后,可将该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其在法定期 限内予以确认;追认权人经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确认的,默示为拒绝确认;
3、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追认权人未追认之前,行使撤销权,使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撤销后,其溯及力至行为开始之时,即自始无效;
4、撤销权的行使须满足的条件:
(1)、撤销方式应采取明示方式;
(2)、必须在未追认前撤销,经追认后,不得撤销;
(3)、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