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权利
教育法赋予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作的或不可以作的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各国因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而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中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有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教育教学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学术研究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简称科研、学术权;
指导评价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对受教育者的指导、评价权;
报酬待遇
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即获取报酬权;
参与民主管理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参与民主管理权;
进修培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参加进修培训权。教师的某些与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相关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是不能随意放弃的。
参考资料
教师享有哪些权利?.中国人大网.2000-12-17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19 14:40
目录
概述
教育教学
学术研究
指导评价
报酬待遇
参与民主管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