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政府关于教育的政令、规定等对教育事务实施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政府关于教育的政令、规定等对教育事务实施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即凡在法律上存在行政主体与对象的关系,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教育行政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对象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教育行政行为的意义
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法学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对于这一理论的研究与阐述在整个教育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这一重要地位的表现就是,在具体的教育行政实践中,确认一个教育行政行为的属性具有重要意义。
1.对于教育行政相对方来说,一个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就含有约束其行动、需要遵守与执行的意义,教育行政相对一方就要接受教育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约束,满足实现该教育行政行为所要求的状态,这是教育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如果教育行政相对方认为该教育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诉诸人民法院予以审查或提请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予以处理,以决定该教育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2.对于上级行政机关而言,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就可以在教育行政复议中对其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对该教育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监督,同时,对教育行政相对方受侵犯的权益给予补救。
3.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一个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对其进行审查。法院在立案受理时首先要确定争议的对象是否是教育行政行为,只有教育行政行为才能进入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才能成为人民法院审查的对象。
4.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来说,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从事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则。教育行政行为要受法律的制约,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判定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直接关系到应遵循何种规则,因为教育行政行为有其特有的法律规则。
区分民事行为和教育行政行为尤其具有现实意义。教育行政部门既可以是作为一个文化行政部门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是被授权组织,如作为事业单位的高等学校,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政企不分现象在教育行政部门非常突出。就目前而言,各级教育部门的主要精力仍基本在于发展教育事业、完备教育设备和设施等,尽管属于行政目的,但其中有一部分是通过民事手段实施的,所以教育部门的法律行为中民事行为占很大比重,民行不分、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现象比较严重。数据显示,教育部门因民事行为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行政行为。由于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在行为主体、效力、适用法律、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方面均不同,所以区分教育部门各种行为的性质对于转变职能、促进依法行政都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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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6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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