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督学规程
1931年中国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文件
教育部督学规程是中国国民政府教育部 1931 年 8 月颁布。共 17 条。规定教育部设督学 4 人~6 人,负责视察及指导全国教育;督学由有简任或荐任文官资格、曾任教育职务两年以上者充任。视察及指导事项为:教育法令之推行,学校和社会教育,地方教育行政,其他与教育有关及部长特命视察指导者。地方教育视察分定期、临时两种。督学视察区域、期间及任务等,由部长订定施行。
视察时毋庸先期通知,得与学校行政长官、省督学、校长等接洽,随时纠正违反教育法令事件,必要时得查点学生名额、试验学生成绩、变更授课时间、调阅各项簿册。督学视察除随时择要报告部长外,结束后应造具详细报告,并附改进意见,呈部长转有关处室等。据此,1931 年 9 月教育部公布《教育部督学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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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9-12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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