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杂居少数民族,一是指居住在
自治地方以外的
少数民族,一是指居住在自治地方以内但不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少数民族约有2300万人,约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25%。
定义
某些少数民族虽然有一定程度的聚居区,但还构不成一级自治地方,而与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杂居在一起,被称为杂居的少数民族(如高邮市菱塘回族乡):还有一些散居在汉族地区或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被称为散居的少数民族。两者统称为散杂居少数民族。
中国的江苏省是典型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
民族特点
(1)分布面广,全国每个县(市)都有少数民族分布。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由于参加国家建设、干部调动、学生毕业分配、军人转业等因素,少数民族分布的面越来越广。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散杂居少数民族的人口和分布有进一步增国和扩大的趋势。
(2)同本民族的聚居区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发生在本民族聚居区的重大事情,很容易传递到散杂居的本民族中;同样,发生在散杂居民族中的一些事情,也容易在其聚居地区甚至边疆发生影响,引起连锁反应。
(3)民族意识强。由于长期与其他民族杂居,有些散居的少数民族的民族特征已不那么明显了,但是民族意识相当强烈,对民族尊严和民族平等权利是否受到尊重的问题十分敏感。
(4)与其他民族相互交往频繁。这种状况有利于各民族之间互相了解、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交流、互相帮助,加强团结,共同发展进步。但也容易发生摩擦矛盾和纠纷。
(5)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地区之间差距较大。居住在城市及其郊区、沿海和交通沿线地区的,经济文化比较发达;居住在边远偏僻地区、贫瘠山区和盐碱低洼地区的,一般较贫困,文化素质较低,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还未解决温饱问题。
(6)居住在城市的少数民族人口少,分布面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都有,居住分散,很容易被忽视,开展工作难度较大。
(7)城市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多,代表人物和知名人干集中,对内对外联系广,影响大。
政策
(1)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聚居或散居,都一律平等以及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政策。
(2)党和国家诚心诚意地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的政策。
(3)尊重散杂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4)保障散杂居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的政策。
(5)选拔、培养和使用散杂居少数民族干部政策。
(6)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的政策。
(7)确定散杂居少数民族公民民族成分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