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
法学术语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为主要表达外观的作品形式。
概况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具体包括文学作品、科学作品与艺术作品等。文字作品是其他作品的“母作品”,作品中的基本规则基本都由文字作品中衍生出来。构成文字作品必须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同时过短的文字片段由于不具有独创性并不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出版背景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即对“文字作品”予以规定,我国在加入《公约》后,订立《著作权法》时,在规定作品类型时便在第三条首先规定了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类型,每个人在生活中均会接触到不同的文字作品,如新闻、论文、小说等等。文字作品覆盖最为广泛,成为著作权法规制的重中之重也理所应当。
参考资料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1979-9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0 10:21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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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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