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浙江省等地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文物保护点”予以登记并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文物所在地的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名录,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文物保护点由文物所在地的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布,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作为文物保护点予以公布。
区别
首先,两者都属于不可移动文物;
其次,两者的公布主体不同:文物保护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文物保护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
尽管公布主体不同,但两者都是文物,都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