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济宪法
斐济的宪法
斐济宪法是指1970年4月制宪会议通过,同年10月10日生效。全文共11章138条,附有3个附表。主要内容:宣告斐济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民主国家。国家元首为英国女王,女王任命总督兼总司令作为派驻斐济的代表。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议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众议院通过的法案,必须送交参议院,并呈报总督批准,才能成为法律。行政权名义上属于英国女王,由总督代行,实际上属于政府。政府由总理、总检察长和各部部长组成。
总理由总督根据自己的判断任命在议会中最能掌握多数票的众议员出任。总理须向总督报告政府工作。政府集体向议会负责。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的决议,政府必须总辞职。司法机构包括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设意见调査官1人,依法对政府官员或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调査,以及对任何个人或任何一部分个人不论是否结为社团提出申诉时进行调査。可将自己的意见、报告和建议抄报总理及有关部长,并可呈送众议院和参议院。国家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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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0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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