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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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
最初只受理国内商事纠纷。70年代,由于美苏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选择了该仲裁院,在国际上便认为中立国家瑞典的仲裁院在解决东西方贸易争议方面是一个理想的机构。该仲裁院从1988年起适用新的仲裁规则。该规则规定,仲裁院由3人组成委员会,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商会不得复议。秘书长由1名律师担任。如果当事人约定,也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该仲裁院没有仲裁员名册。组成仲裁庭时,当事人双方可任意指定一名仲裁员,但首席仲裁员由仲裁院主席指定。仲裁地点可以在瑞典也可以在瑞典以外的地方,但在瑞典仲裁应适用瑞典的仲裁程序法。使用语言除当事人有约定,由仲裁庭决定,常用语言为瑞典语、英语、法语、德语和俄语。在瑞典仲裁,双方当事人均要交纳一笔仲裁保证金。该仲裁机构1990受理的国际仲裁案有3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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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6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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