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
正处级。
机构调整
中共新乡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军民融合办)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受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军民融合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导落实工作。设置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军民融合办日常事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军民融合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军民融合办的统筹协调。
职能转变
建立并完善与新型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提高工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分析水平,加强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创新行业管理模式,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以及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的政策建议,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市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指导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负责提出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对口部门和本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市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全市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九)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跨行业等互联互通和工业领域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
(十一)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市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重点行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基础网络的相关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十二)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事务,研究拟订支持政策措施;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产业交流合作工作,督促交流合作签约项目落实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制造业对外合作年度行动计划,编制发布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拟订全市煤炭及煤层气行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能力监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标准化建设;对煤矿建设项目提出行业审核意见;依法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承担煤矿机电设施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煤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十四)推进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编制煤炭、煤炭清洁利用等相关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等职责,涉及煤炭的部分应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相关能源发展规划内制定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统一承担煤炭工业管理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上报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出行业审核意见。
2、与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职责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相关重大问题。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承担机关日常值班、应急值守工作;统筹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工作;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研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提出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建议;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理论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审核、行政事项等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工作。
(三)规划与产业政策科。组织拟订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对口部门和本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建议。组织拟订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的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
(四)产业融合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发展,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业态发展;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科技与电子信息科。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的实施,指导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组织实施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承担电子信息、信息产业等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材料的开发和生产;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推广应用;按规定权限审核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六)运行监测协调科。监测分析全市工业日常运行情况,分析工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指导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和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中小企业服务科。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等服务体系建设等;组织开展企业提升培训。
(八)节能与综合利用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改造促进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九)材料工业科(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承担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新材料等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相关工作。承担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十)装备工业科(新乡市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承担全市通用机械和汽车、航空航天、民用船舶、民用航空、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智能装备、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一)消费品工业科。负责轻工、纺织、服装、家居、家电、工艺美术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促进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二)食品工业科。承担食品、医药和盐业等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条件、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法管理食盐专营工作;承担储备盐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
(十三)信息化工作科。负责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动跨行业等互联互通和工业领域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协调推进经济和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应用;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指导协调全市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监督工业领域重点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统筹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推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和应用;协调处置网络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及相关应急工作;联系通信企业。
(十四)对外交流合作科。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交流合作事务,指导县(市、区)开展产业交流合作工作,督促合作项目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制造业对外合作年度计划;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产能合作、技术引进等;统筹推进区域产业合作、校企合作。
(十五)煤炭工业管理科。贯彻执行煤炭行业法律法规,落实煤炭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研究编制煤炭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对煤矿建设项目提出行业审核意见;承担辖区煤矿机电设施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承担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依法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负责煤矿从业人员资质、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初审。依法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十六)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负责贯彻国防科技和军转民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协助军工企业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协调军品任务的配套工作;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军转民工作的协调;负责全市民爆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管理;负责军工企业、事业单位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与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合署办公。
(十七)企业改革科。负责所属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企业发展及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所属各种经济成份的工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和协调所属企业实施改制改组、兼并破产工作。
(十八)信访科。负责局属企事业信访工作;受理涉及工业系统来信、来访;为信访人员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维护来信来访者的合法权益;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市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综合研究分析系统信访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十九)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干部教育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党建工作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行政编制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83名(含市委军民融合办秘书科行政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5名(含市委军民融合办秘书科科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0名。核定驾驶员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杜家武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宋光旭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广军、刘大强、张成珂、周海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陈鹏飞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张勤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级调研员:张德豫、张新河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级调研员:张新福、侯光军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四级调研员:李莉、张苏芳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地理位置
所获荣誉
2021年6月,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委被评为河南省先进基层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