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财政局是新余市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市财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和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年度全市财政预算草案,执行市人大批准的市本级财政预算并监督县区预算的执行,编制全市年度财政决算,参与全市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积极拓宽理财领域,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实施财政和财务监督,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局机关内设办公室、预算科、综合科、国库科、企业科、经建科、综合科、农业科、农税科、外经科、会计科、社保科、乡财科、 教科文科、 监察室、行政政法、财政监察室等十九个职能科室和机关党委,现有在职干部职工47人,其中,党员35人,占75%。
机构概况
下属新余市投资评审中心、财会服务中心、预算编制中心、财政收付中心、信息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契税所七个事业单位,现有职工39人。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有关制度规定。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市与县(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编制全市中长期财政规划;指导全市财政工作。
(二)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市对县(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其他收入的组织和管理。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六)负责审定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定市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在新余贷款项目的有关业务。
(十)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办公室、预算科、综合规划科、外经科、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农业科、乡财科、财政监督局、会计科、经济建设科、社会保障科、企业科、监察室、国库科、机关党委、采购办、信息中心、财政核算支付中心、契税征收管理所
1、 办公室
(1)主要职责: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访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计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与后勤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科研、财政信息以及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等事项。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职称评聘以及公务员考核考评等工作。
(2)办事程序:文件收发程序:收发登记、分类-领导阅示-文件返回收发人员-按文件类别分发各有关科室-年底收回存档;
机关财务管理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3)执法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 预算科
(1)主要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综合性财政税收法规,编制年度市级预算、决算并组织市级预算的执行,审编县(区)财政预算、决算,指导、监督县(区)财政预算的执行,拟订市对县(区)的预算管理体制及其他财政管理制度;负责市级财政调度及全市预算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
(2)办事程序:预算指标追加程序;报告审核程序,在接到报告后1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待领导批示后,并在当天报送市政府。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综合规划科
(1)主要职责:研究全市财政发展战略,编制全市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拟订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管理预算外资金;负责检查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使用;负责市级预算外资金征收政府调节基金负责全市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负责全市国债管理工作。
(2)办事程序:单位领购票据先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票据领购证,凭领购证到综合科办理购票事宜,一般在当天办理。
(3)执法依据: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关于核定财政部门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4、外经科
1.主要职责:研究利用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政策,提出利用外债项目的意见。负责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新余的贷款项目,参与贷款项目的准备、立项、评估工作,负责办理项目的转贷、签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贷款的提款、报帐、支付、结算;管理专用账户;管理还本、付息、付费工作;负责审批贷款项目的年度财务计划、出国考察和聘请专家计划。
2.办事程序
(1)单位根据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在我国公布的贷款信息提出利用外债的项目申请。
(2)根据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条件、额度等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评估。
(3)将初评结果报省财政厅评审。
(4)由省财政厅将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审批。
(5)由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进行谈判、签约。
(6)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项目的转贷签约。
(7)办理外债项目的提款、报帐、支付、结算。
(8)监督项目外债的付息、还本。
3.执法依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5、行政政法科
(1)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财务管理制度;制订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会议费、差旅费等省级政府性开支标准,牵头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及定额的建议。指导分管部门(单位)提出编制部门预算的建议;审核分管部门(单位)上报的预算安排建议;配合预算处审定分管部门预算,编写预算批复说明;会同预算处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单位)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2)办事程序:年初预算部分,在预算批复前由部门(单位)按照上年预算数除以12个月,扣除统发工资部分,分月填写拨款申请书,于月底前送科室审核,本年预算批复后,扣除本年预拨款,除以剩下月份后扣除预计每月统发工资数,一次性分月填写拨款申请书,并一次性送行政政法科审核。一次性追加,由预算科下达预算追加单(文件),单位凭追加单(文件)填写拨款申请书,送行政政法科审核。专项资金,单位填写拨款申请书,送行政政法科审核。预算外拨款,单位填写预算外资金拨款申请单,送行政政法科审核。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6、教科文科
(1)主要职责:管理全市文化、出版、文物、教育、体育、党政群干训、档案、广播电影电视、计划生育,对外宣传、科学事业及部分其他部分事业费(包括税务、工商、统计、财政审计、纪检监察、行政党派团体事业费)、行政管理及其他补助支出,预算外资金、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国有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2)办事程序:年初预算部分,在预算批复前由部门(单位)按照上年预算数除以12个月,扣除统发工资部分,分月填写拨款申请书,于月底前送科室审核,本年预算批复后,扣除本年预拨款,除以剩下月份后扣除预计每月统发工资数,一次性分月填写拨款申请书,并一次性送教科文科审核。一次性追加,由预算科下达预算追加单(文件),单位凭追加单(文件)填写拨款申请书,送教科文科审核。专项资金,单位填写拨款申请书,送教科文科审核。预算外拨款,单位填写预算外资金拨款申请单,送教科文科审核。
(3)办结时间:在接到单位送来的拨款申请后,按拨款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送国库科办理拨款;对不符合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需急办的拨款申请当天审核并送国库科。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7、农业科
(1)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农业(包括农机、农垦、畜牧、水产)、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口部门的企业、事业财务和支农资金的管理,对支农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等工作。
(2)办事程序:年初预算部分,在预算批复前由部门(单位)按照上年预算数除以12个月,扣除统发工资部分,分月填写拨款申请书,于月底前送科室审核,本年预算批复后,扣除本年预拨款,除以剩下月份后扣除预计每月统发工资数,一次性分月填写拨款申请书,并一次性送农业科审核。一次性追加,由预算科下达预算追加单(文件),单位凭追加单(文件)填写拨款申请书,送农业科审核。专项资金,单位填写拨款申请书,送农业科审核。预算外拨款,单位填写预算外资金拨款申请单,送农业科审核。
(3)办结时间:在接到单位送来的拨款申请后,按拨款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送国库科办理拨款;对不符合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需急办的拨款申请当天审核并送国库科。
(4)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8、乡财科
(1)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全市乡镇财政预决算编制工作、监督管理乡镇预算执行;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与管理;核实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减免事项审批;加强稽查力度,运用税收手段和法律法规,进行涉税案件处理、移送和行政处罚;负责组织全市乡镇规费、政府性基金、租金收入等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有关涉农财政政策的落实,确保乡村二级转移支付资金核拨及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全市乡镇各单位会计核算和代理村级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负责监督全市乡镇范围内各单位的财务活动,检查财税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收支行为,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积极推动全市“乡财县代管”改革试点工作。促进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负责对全市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乡镇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负责全市耕地占用税、契税税票的领、发及缴销等工作。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9、财政监督局
(1)主要职责:研究拟订财政监督计划和有关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监督,积极开发专项执法检查以及财务内审,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
(2)办事程序: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时间、人员构成、检查需搜集的资料、注意事项等;实施检查,根据检查方案进行检查,搜集检查素材、资料和证据;完成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取得的素材、资料和证据进行归类、汇总和分析,写出检查报告。
(3)执法依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10、会计科
(1)主要职责: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核发会计证;负责全市会计职称管理和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以及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工作等。
(2)办事程序:会计考试、报名、办理会计相关证件、制度和宣传均在“新余会计管理”网站公布。
(3)收费标准:高级会计师考务费80元/科,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50元/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30元/科,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55元/科
(4)收费依据:赣发改收费字[2006]9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588号
11、经济建设科
(1)主要职责:管理全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拟订有关管理制度,审核有关基建设投资政策的研究,参与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和中长期投资计划的研究,分析投资效益等。
(2)办事程序:年初预算部分,在预算批复前由部门(单位)按照上年预算数除以12个月,扣除统发工资部分,分月填写拨款申请书,于月底前送科室审核,本年预算批复后,扣除本年预拨款,除以剩下月份后扣除预计每月统发工资数,一次性分月填写拨款申请书,并一次性送经济建设科审核。一次性追加,由预算科下达预算追加单(文件),单位凭追加单(文件)填写拨款申请书,送经济建设科审核。专项资金,单位填写拨款申请书,送经济建设科审核。预算外拨款,单位填写预算外资金拨款申请单,送经济建设科审核。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12、社会保障科
(1)主要职责:管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社会救灾和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方面的资金和财务,监督全市社会保障方面的财务执行情况,加强对有关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全市卫生事业费(含中医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及上述部门所属企事来的财务等。
(2)办事程序:年初预算部分,在预算批复前由部门(单位)按照上年预算数除以12个月,扣除统发工资部分,分月填写拨款申请书,于月底前送科室审核,本年预算批复后,扣除本年预拨款,除以剩下月份后扣除预计每月统发工资数,一次性分月填写拨款申请书,并一次性送社保科审核。一次性追加,由预算科下达预算追加单(文件),单位凭追加单(文件)填写拨款申请书,送社保科审核。专项资金,单位填写拨款申请书,送社保科审核。预算外拨款,单位填写预算外资金拨款申请单,送社保科审核。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13、企业科
(1)主要职责:参与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制订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政策;组织实施企业产权激励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参与研究相关企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以及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办理有关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的登记。
(2)办事程序:申办企业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携带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复印件到市财政局企业科,一般当天可取。
(3)执法依据:赣财工字[1996]第76号文件
14、监察室
(1)主要职责:参与研究部署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本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受理对本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对之调查处理;参与各项财政改革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负责完成市监察局交办的监察事项。
15、国库科
(1)主要职责:负责预算执行;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划拨;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汇总市级部门决算,会同有关处编制省本级财政决算;统一管理省级银行开户;负责国债资金还本付息计划的执行;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专户。
(2)办事程序:凭各业务科审核后的拨款申请单办理拨款。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16、机关党委
(1)主要职责: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工、青、妇等工作。
17、采购办
(1)主要职责:负责编制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其他职能。
(2)办事程序:
(1)采购单位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单和政府采购情况告知书,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预计单价、资金来源等;
(2)采购办审核采购项目及资金落实情况;
(3)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将经采购办审核的采购项目申请单和政府采购情况告知书,连同政府采购委托书一并送政府采购中心,同时将政府采购告知书送监察部门备案;
(4)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并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确定采购方法,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5)需由中介机构招标采购的,由采购办委托经认定的招标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6)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由采购中心提供),集中采购合同报采购办备案;
(7)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按供货合同进行验收。验收后,应填制验收结算书,供应商同时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并由采购单位在发票上盖章确认。采购办凭验收结算书、有效发票和供货合同直接向供应商付款。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8、信息中心
(1)主要职责:指导协调全市财政系统“金财工程”建设工作;建设和管理市财政局局域网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广域网建设工作;承办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9、财政核算支付中心
(1)主要职责:按照《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规,对有关单位财政资金运作及其执行财经纪律状况进行监督,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根据批复的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及单位支付申请,依法审核、监督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和直接支付业务;管理预算单位支付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受理预算单位查询有关支付信息;按照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预算,协助各单位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控制和监督,及时掌握资金动态,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2)办事程序
(1)单位报账员到中心领取“财政支付申请书”;
(2)单位报账员整理、预审本单位原始凭据,按中心要求填制支付申请书或在财政综合业务系统上进行网上申请。
(3)单位报账员按时到中心报账,先后由中心审核部、支付部审核后,依据审定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由支付部填开“财政资金支付凭证”;
(4)除现金以外的其他所有支付凭证,由中心经办人员送中心印章管理处盖章,中心再通知各代理银行取票付款。
(3)执法依据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06]33号)
20、契税征收管理所
(1)主要职责:负责本级契税征收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契税征收,管理和稽查等。
(2)办事程序:纳税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向征收机关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使用权转让的协议书、拍卖书、确认书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发票原件。
(2)首次上市普通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包括:别墅、公寓、营业用房、办公楼、仓储、车库),承受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由地税部门开具的房屋销售不动产发票、完税票据、购买合同协议、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和身份证的原件。
(3)房改房、二手房买卖须提供的原件(原契证、土地证、房产证、完税票证、转让合同、协议书、身份证或自愿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的原件),原契证由征收机关收回统一销毁。凡是应提供而未提供契证和完税票证的,一律视同白契,征收机关按有关规定补征契税。
(4)属政府征用拆迁重新安置的,要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拆迁合同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涉及到诉讼案件改变产权权属的,要提供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的原件复印件。
(6)对赠与、互换的不动产须提供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协议书,由征收机关核定应征税款。
(7)以奖励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照章缴纳契税。
(8)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由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并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评估报告核定计税依据。如发现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由契税征收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9)属符合减免政策规定范围的填写减免申报表报,审核组审批,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下达减免通知发放契证。
(10)征收机关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4)办结时间:申报纳税(审核后)大户三到五个工作日办结,散户当天办结,申报减免税(审核后)10天办结。
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1名;内设机构正科级职数15名,副科级职数2名。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科级职数1名(已配机关党委专职书记的,不设专职副书记)。
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的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实行兼职,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省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市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二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市科学技术局与教育、科研等相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市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计划等建议;市科学技术局与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相关沟通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三市人民政府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市经济发展战备规划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财政局。
四根据《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余办发〔2008〕13号)有关规定,另核定市财政局财政定额补助指标1名。
现任领导
局长:敖小忠
副局长:吴小军
获得荣誉
2019年3月,获得“江西省第十五届文明单位”荣誉。
2021年8月,新余市财政局被授予“2020年度江西省政府系统‘五型’政府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地理位置
地址:北湖西路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