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实体
新化学实体
新化学实体(New Chemical Entity,NCE)指以前没有用于人体治疗并注定可用作处方药的产品,可以治疗、缓解或预防疾病或用作体内疾病的诊断。
1NCE法律界定的作用和影响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通过授予创新药物一定时间市场独占,通过“不披露”、“不依赖”创新药品试验数据,并在注册审评过程中对仿制药采取“不受理”或“不批准”的行政措施,以保护创新药物开发商在临床试验阶段的投资利益,防止仿制药商的“搭便车”行为。NCE界定直接涉及数据保护产品范围和数量,进而决定数据保护制度的创新激励和药品可支付性等社会效应。因此,如何界定NCE对我国医药产业结构升级、实施医药创新战略和保障社会公众健康福利均有重大影响。NCE法律界定是药品数据保护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关键,亦是我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核心内容。我国NCE界定工作应在合法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原则的指导下,做到既要积极履行WTO成员国义务,符合全球发展大趋势,同时又要在创新激励与公众健康福利的双重政策目标中达到有效平衡[1]。
2新化学实体专利保护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我国加人WTO,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将越来越受到医药行业乃至全社会的注视。我国自1993-01-01起实施了修改后的《专利法》,对化学药品给予了专利保护,国务院还发布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因此,进一步认识药品中新化学实体的专利保护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新的化学实体发明创造完成后,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必须履行一定申请程序并经严格审查后,才能授予专利权。该程度包括:①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工作首先必须了解是否有人做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工作,并找出若干篇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即背景文件;②申请文件新化学实体专利申请实行书面原则,申请人要想获得专利权,必须向专利机关递交规定的文件,专利申请文件主要有: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等;③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批准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复查,授权公告。根据上述专利保护的特点,为了迎接人世挑战,我国医药工业应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创造的积极条件去开拓更加广阔的市场。为此,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以下措施:①在新药研究开发立项时,一定要注意检索药品专利等文献,确立高的研发起点,避免毫无价值的重复研究;②发挥自己的科技优势,采用技术创新战略,在若干技术领域内取得优势,并申请专利保护,在积极研究开发的基础上,不断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对引进技术采取消化、吸收,创新思想。在巨人的肩榜上向上继续攀登、创新;③充分利用公知理论,用分子生物学等多种方法,对已知活性化合物进行“创新修饰”,也可从传统中药活性组分的筛选人手,进行创新药物研究。总之,为促进制药行业的发展,除国家的宏观政策要加以扶持和本企业重视新药研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制药行业的企业单位还必须提高专利意识,重视专利工作,在研制新产品前,要全面了解其专利的法律状态,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并结合利用专利文献,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创造自己的新产品、新技术,为我国医药工业的发展创出一条自己发展的道路[2]。
3新化学实体药物专利布局策略
新化学实体(NCE)药物通常是指以前没有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产品,它不包括现存药物的新型盐类、前药、代谢物和酯类等,也不包括已知药物的组合物。一般而言,药物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产品、制备方法和制药用途专利。其中,化合物产品专利是核心专利,制备方法和制药用途等其他专利都是从属于化合物专利的衍生专利。对于新化学实体药物而言,其是全新结构的药物,如何对该药物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专利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由于中国 1993 年才开始对药物、化合物实施专利保护,不少国内药企对于专利申请和保护策略并未形成一个成熟的体系。如青蒿素和石杉碱甲等都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以前我们对专利申请及保护策略缺乏研究和重视。跨国制药公司一般都有完备的专利保护体系,涵盖广泛的相关专利,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药物权利和尽可能地延长该药物的专利生命周期,以期获取更多的利润。由于新化学实体研发的高投入和低产出(2010 年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批准的新化学实体数量仅 21个),原研药企往往会围绕该化学实体从多个角度着手,申请一系列的专利,编织一个多角度、多层次、宽范围的专利网。基于化学药物专利的特点,针对新化学实体的专利保护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核心专利 :核心化合物专利(吉非替尼) ; 物质存在的状态专利如旋光体、晶体、溶剂化物、活性盐化合物等。第二方面是外围专利 :与其他活性物质的药物组合物专利; 制备方法如中间体、化合物新制备方法专利;结构修饰后的衍生物专利 ; 新的医药用途专利 ; 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生物利用度的药物制剂专利等等[3]。
阿斯利康对吉非替尼的专利布局分析:
(一)核心专利(通式化合物)的申请时机药物研发具有投资大、风险高的特点,从发现化合物到上市,往往历时几年甚至十几年,投入的资金也常常在数亿美元。一般国家对药物的专利保护期均为20 年, 由于在药物上市之前均是处于投资的过程, 因此,如果申请日能够尽量地拖后,靠近药品上市日期,则可以在药物上市之后获得尽可能长的保护时间。但是,由于在后续的药物开发过程中,参与开发的人员和单位也越来越多,因此,对保密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一旦保密措施不当的话,会在后续的专利申请中造成新颖性问题而难以获得化合物专利,如果被其他研发机构抢先申请后,该项目甚至有被搁浅的可能。目前, 各国一般实行的是专利在先申请制度, 因此,当发现一个新的化合物实体时,抢先申请化合物产品专利,便显得十分重要,药企常常在进行了基础的研究后,便开始申请化合物专利,抢先保护新的通式和具体化合物。因此,对于发现的新化学实体,应当尽早申请产品专利。通常在临床前的研究阶段便申请化合物专利。从表 1 可以看出,吉非替尼的化合物基础专利,比后续的外围专利早了近 7 年,阿斯利康公司及时抢占了化合物核心专利。
(二)核心专利披露的内容。在核心专利 96193526.X 中,权利要求中包含了数个具体化合物,吉非替尼化合物出现在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 9 中,在请求保护的数个具体化合物权利要求中放在了最后。虽然无法断定这样的撰写方式是否在有意隐藏最优选的化合物(吉非替尼),但这对其他企业的跟踪研究可能造成一定的障碍。另外,在专利 96193526.X 中,虽然公开了两条制备吉非替尼的线路,但这些线路仅适宜实验室中合成少量的吉非替尼,因其都是线性合成而不是汇集合成的方法,每一条线路都需要重复使用色层分离提纯步骤和分离大量的中间体,所以,这些合成方法的总产量并不高,并不适用于工业上大量生产。对于制备方法,直至 2003 年,专利 03821550.0 进一步披露了一个关键中间体,使得制备吉非替尼的线路比现有线路更汇集,能够大幅度减少必须分离的中间体数目,且不再需要色谱分离的提纯过程,进而在工业大规模生产中能够高品质和高收率地制备吉非替尼[3]。
参考文献
[1]丁锦希,任宏业,姚雪芳,徐卓环.药品数据保护制度框架下的中国新化学实体法律界定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新药杂志,2015,(06):610-615+621.
[2]赵艳丽,苏剑英,王锋怀.浅析新化学实体专利保护[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02,(04):297-298.
[3]肖西祥. 新化学实体药物专利布局策略——以阿斯利康公司药物吉非替尼在华系列专利为例[J]. 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01):53-55.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9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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