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政策规定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是指规划期内净增加的建设用地数量与建设过程中建设周转用地数量。用于地区集约用地水平实行量化考核。
相关政策
设置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作为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干部主管部门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发展决不能以浪费资源为代价。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发布《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考核办法》规定,自本年度起,就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对各省(区、市)政府进行评价考核。考核采用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前者为位次考核指标,分值为65分,旨在考核该地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水平;后者为激励考核指标,分值为35分,旨在考核该地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力度。考核结果分别作为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干部主管部门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考核办法
考核采用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由“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三项指标值标准化、平均加权后,在全国排序,并对不同位次赋分得出,满分为65分。位次指标旨在通过各地区集约水平在全国的位次,考核该地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水平。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在计算“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三项指标值的基础上,分别赋分后加和得出,满分为35分。年度变化指标是激励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地区考核年度集约水平与前一年相比的提高程度,考核该地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力度。位次指标和年度变化指标相加得出最终考核结果,共分四个等级,80分以上为优秀,70~80分为良好,60~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办法实行动态考核制度。定于每年第三季度对各地区上一年度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组成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并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各地区评价考核等级和综合评价报告,报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复核后,于每年9月底报国务院。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向社会公告。
对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省(区、市),结合全国节地表彰等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省(区、市),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并抄送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各省(区、市)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省(区、市)的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指标体系中涉及的经济数据(包括GDP、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由统计部门提供,按可比价计算,并通过其他经济数据(如财政数据、二三产业增加值等)进行监测。指标体系中涉及的建设用地数据(包括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并结合历年相关土地数据情况予以监测和核查。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09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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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