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管理
传媒术语
新媒体管理指的是对于随着科技发展新兴的媒体的管理,主要为网络信息的管理。
管理介绍
伴随着新媒体在全球的发展,几乎所有国家都认识到在促进新媒体发展的同时也应重视对其进行管理。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先后颁布了相关的法规对新媒体传播进行管理和控制。新媒体的优势是信息传递速度快、信息量多,并且可以与受众之间形成互动,这些都是报纸、广播、电视等无法比拟的。但是,新媒体的迅速发展也带来许多垃圾,包括信息垃圾和政治垃圾。如果任由它们泛滥,就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甚至直接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对新媒体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不然将会形成信息漏洞,会对其他媒体的管理形成冲击。
上网的隐蔽性决定了对新媒体的控制比对其他媒体的控制要困难得多。最近几十年,新媒体的技术突飞猛进,而对其进行的规范管理发展缓慢,于是引发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
产生背景
信息安全形势严峻
在互联网建立之初,为了防止核打击的破坏,互联网被设计成不需要控制中心就可以工作的样式。因此,在网上不存在可以对传送的信息进行监控、审查和封锁的重心阻塞点,这一效果被称为“迄今为止可以最大限度上让大众参与发表言论的形式”。但与整个网络系统的开放性、兼容性相伴而生的事单个网络电的安全问题。网络安全包括四个层次:
在互联网上严重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起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互联网上实施不法行为,袭击网站并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一种是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诈骗、道歉、贪污挪用公款、窃取秘密和其他不法行为,如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损毁商誉、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等。其特点是行为的跨国性、公然与隐秘的交织性、无现场性、危险及结果的可修改性和成本的低投入性。虽然世界各国对网络文化垃圾的传播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要将这些东西从互联网上清除,还需要漫长而艰苦的努力。
侵犯知识产权
信息生产、加工和处理的计算机化、网络化大大方便了信息的福祉和抄袭。正如有人戏称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是“网络复制和粘贴”(Internet Copy and Paste)一样,该戏言一针见血地反映出网络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混乱状况。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形式保罗抄袭他人的文字作品、网页设计,任意下载、删改、转发和刊登其他网站的信息内容。这导致当前网站告网站、网站告传统媒体、传统媒体告网站、著作权所有人告网站等诉讼案例频频发生。
在网络上,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个作者要在互联网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要付出很高的时间、经济成本、并且承担着较高的败诉风险,因为在网络上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存有零成本、隐蔽性、迅速性、全球性以及罪证难以收集等特点。简言之,在互联网上侵权非常容易,而维权却十分困难。
信息泛滥
互联网是的信息的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实现了全球的信息共享与互动,它已经成为信息社会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讲世界更进一步地链接为一体。但与之俱来的问题是,汹涌而来的信息优势使人无所适从,从浩如烟海的信息海洋中迅速而准确的获取自己最需要的信息变得非常困难。在新媒体活动中,信息的发布、传播是去控制,产生大量虚假信息、无用信息,造成信息环境的污染和信息垃圾的产生。因为在网络上任何都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并且发布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在某种意义上,每个人都可成为全球范围的信息制造者,从而增加了人们利用信息的难度。这种现象被称为“信息爆炸”(Information Explosion)。
网络犯罪日益猖獗
有人说,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网络的隐蔽性、开放性、自由性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网络犯罪的例子可以说举不胜举。
网瘾症
互联网充斥着形形色色、无穷无尽的信息,能满足不同个体对信息占有与索取的需求。另外,互联网有开放、平等、相对宽松自由的环境,能使人产生对其他任何事物都无法产生的亲密感、无时空感和无压抑感,因此容易导致使用者上瘾。
但是我们也要反对夸大网瘾症的危害,甚至将其归入精神病的做法。网瘾症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媒体依赖现象。
数字鸿沟
信息技术的发展还造成聘夫国家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即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着在新媒体方面表现得淋漓尽致。一方面,在家庭计算机拥有率较高的西方国家,新媒体发展迅速,个人获取网上信息非常便捷;另一方面,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温饱问题与教育问题尚未解决,更谈不上入网或从网上获取信息。这就造成富国容易获得信息,从而能获取更多财富;而穷国信息闭塞,经济更为落后。
数字鸿沟造成互联网上各国舆论力量失衡。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舆论主导新媒体,而发展中国家因技术、资金和人才问题在新媒体中的地位甚至低于在报纸、广播、电视中的地位。
宏观管理
管理对策
监管难点
信息流通中的政府控制
对互联网的法制管理
网络中的道德伦理约束
网络负效应不是仅仅考法律和技术就能够解决的。提倡网络文明,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是有效管理网络信息的重要保障。强调道德建设的原因之一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知识禁止和制裁不法行为,对于网络上行行色色的问题不可能一一解决。为此,网络伦理成为减少网络不良信息的一个重要途径。网络道德包括将网络信息经营者的伦理守则或行为规范、网络用信息行为。网络礼仪是对在网络上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所作出的规范。网络道德在换气王了用户的道德感,在养成尊重知识产权以及他人隐私信息的习惯、规范用户的网络信息行为、维护网络信息秩序等方面,能够发挥明显作用,甚至在消除有害信息方面可以充当“准法律”的角色。
技术管理
世界各国正在积极研究开发信息控污技术、反病毒技术,积极防范信息污染,主要包括:(1)如使用口令、数字签名以及在工作站和网络服务器上使用用来鉴别用户的标号,对超界值的检验等,以预防信息的变形与是真。(2)对于网络上的淫秽信息和意识形态领域的越境信息采用以防火墙为主体的多重信息保护措施予以过滤。(3)进一步研究反病毒技术,在病毒检测、病毒清除、病毒免疫和病毒预防等方面增强反病毒技术的开发,防止计算机病毒对信息的污染和破坏。
关于网络实名制的讨论
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世界各国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巨大益处的同时,也都面临网络带来的负效应,如网络欺诈、网络会帮;、网络暴力等不法活动。为了克服网络负效应、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有人提出了网络实名制,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问题在于是否可行。
不足与创新
管理制度的不足
管理实践中的困惑
管理的变革
发达国家对互联网的管理
美国的互联网管理
英国队互联网管理的特点
各国普遍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
各国普遍高度重视互联网上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同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为此,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在线法律或采用保护未成年人的普遍性法律进行管制。
发达国家互联网管理的总体特点
行业自律与实行社会监督是发展趋势
”少干预、中自律“是当前国际互联网管理的一个共同思路。各国越来越强调政府作为服务者的角色,承认政府管理的”有限性“,着重发挥政府的服务和协调职能。
网络舆论的管理
网络舆论,是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问题所发表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意见或言论,是网上民意的表达。网络舆论,实际上是网民言论的反映。
网络舆论的特性
网络舆论的功能
网络舆论对政府行为的影响
网络舆论存在的问题
引导与规范
网络舆论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这就注定了必须积极应对而不能消极回避。对待网络舆论,要想大禹治水,重在疏而非堵。既要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要把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微观经营
作为新媒体,实现盈利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目前,新媒体的盈利模式主要有3类。
网络广告
网络广告就是以互联网为媒体发布、传播的商业广告。简言之,网络广告只利用数字技术制作和表示的基于互联网的广告。
特点
主要形式
网络广告效果评估
评估标准主要有:1.被动浏览;2.主动点击;3交互性;4销售收入。
测定方法:
点击率=看到广告并点击的数量/页面浏览量
交互率=点击该广告并进一步与广告主联系的数量/页面浏览量
目前中国网络广告的主要计价模式是以广告在网站中出现的位置、时间段和广告形式为基础向广告主征收固定费用。这种计费模式是与广告发布位置、时间和广告形式挂钩的,而不是与现实次数和访客行为挂钩。在这一模式下,发布商是按照自己所需来制定广告收费标准的。
对网络广告的监管
网络广告的发展之道
网络广告要有创意。
网络广告的内容要具体、真是,不能提供虚假的信息。
利用传统媒体进行广告站点的宣传。
网络广告与传统媒体广告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互动性和大容量,它可以是消费者随心所欲的选择自己所需的广告信息。
应制定有关网络广告的法规,引导网络广告健康发展。
必须加快建立针对网络广告的有效性的衡量标准。
立法与行业自律并重。
注重技术和营销方式的创新。
网络广告的发展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得到社会尤其是网民、广告主的认可。
电子商务模式
特点和类型
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利用了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使用各种形式的网络);二是与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有关,是一种商贸活动。
电子商务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新媒体开战电子商务的代表性模式
新媒体在开展电子商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收费服务模式
收费服务:说易行难
收费转向免费是大势所趋:以网络游戏为例
我国网络游戏的经营走势大致有以下特点。
著作权保护
面临的问题
一、新媒体的特性造成了侵权易、维权难
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
三、新媒体众多媒体作品的法律保护
四、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
(一)合理使用
(二)法定许可
法律保护
发达国家对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情况
世界各国根据各自不同的立法体系,也选择了不同的方式对条约中的新权利进行了处理,一枚托、高达利亚、日本、欧盟各国为例,它们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对公众传播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进行了规范。
《伯尔尼公约》和《国际互联网条约》
我国与新媒体有关的著作权保护的法规
1.《著作权法》有关新媒体著作权的立法过程
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是我国现行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1991年我国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为《著作权法》的补充性法律文件;1997年我国开始了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中已增加了数据库一项。
2. 我国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新媒体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新媒体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协调作者与社会大众的关系并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一些国家已建立了许多针对不同类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美国的电影协会、版权结算中心(CCC),英国的表演权协会(PRS),日本的文艺著作权保护同盟等。
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
新媒体中的数字化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中能够很容易地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和使用,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在网络中逐渐淡化,这对法学界长期认同的只是产权的实践性、;低于性特征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术语国内法的范畴。各国对信息产品的保护标准、保护水平差异很大。这种法律冲突会导致网上侵权行为、执法主体等的难以确定,同时势必会阻碍智力成果的传播和使用,挫伤网络信息资源开发者的积极性。
在美国的一个判例中,通过技术手段是法律管辖严守地域性的的讲解,避免了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但是,技术手段无法避免所有的法律冲突,而且始终只能是法律规则的补充,而不能取代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解决法律冲突的根本途径还在于对现有的冲突法规加以完善和发展。
“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有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择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领域。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使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红旗飘扬一样明显,网络服务提供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易出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技术保护
技术措施的界定
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是指著作权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并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治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
技术措施的种类
DRM技术
数字著作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就是保护新媒体内容面授未经授权的播放和复制的一种方法。它主要是保护内容提供者的数字化作品面授非法福祉和使用。DRM技术通过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和附加使用规则和对数字内容进行保护,它的使用规则可以断定用户是否符合浏览数字内容的条件,可以防止内容被复制或者限制内容的浏览次数。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4 14:10
目录
概述
管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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