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职能部门,担负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社会救济、儿童收养、社会救助、慈善福利、区划地名、社会事务、婚姻登记、老龄工作、优抚抚恤、烈士褒扬、五保供养、丧葬管理等。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新华南路539号。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有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拟订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
(三)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法规草案、政策;承担全区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记管理、监督责任;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指导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地名管理;负责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
(六)拟订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外婚姻登记。
(七)拟订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法规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
(八)拟订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保护政策、标准;健全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承办涉外儿童收养。
(九)拟订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和标准;指导救助管理和机构建设工作。
(十)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社会捐助,监管慈善行为;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十一)拟订残障福利发展政策和标准;指导残障福利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发展;指导民政职责范围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十二)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指导
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督查督办、应急值班、政务公开、安全保卫、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宣传处。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负责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核;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民政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民政宣传、新闻发布;负责民政网络和门户网站管理。
(三)规划财务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指导民政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部门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指导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审计和统计管理。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法规草案、政策;指导各地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五)社会救助局。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拟订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精准落实救助政策;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拟订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督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指导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政策及标准;指导加强和完善基层政权及城乡社区治理;指导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及服务管理,指导村(居)规民约制定;指导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区划地名处。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指导行政区划的调整,负责乡级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负责确定、公布乡级行政区划代码;指导地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地名管理,负责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指导兵团设市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
(八)社会事务处。拟订婚姻、殡葬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管理;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公益性公墓和墓地管理,负责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
(九)养老服务处。拟订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法规草案、政策和标准;指导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指导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指导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
(十)儿童福利处。拟订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儿童保护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承办涉外儿童收养业务;指导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促进慈善事业、残障福利、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实施慈善信托、慈善表彰、宣传、培训和社会捐助;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发行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指导残障福利、精神卫生福利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发展,指导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指导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人事处。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承担民政科技管理、行业标准化和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主要领导
参考资料:
人员编制
自治区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19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名(含纪检组长1名,副厅长兼双拥办副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4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其它事宜
(一)自治区民政厅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牌子。
(二)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行政区划图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测绘局组织编制。
(三)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
办事指南
农村低保服务指南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差额补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2007年全面推行。
服务机构:
各区县街道、乡镇民政科,各区县民政局
政策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86号)
保障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困居民,均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办理时限:
各级承办机构应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书(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
收入证明。(四)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农村低保申请审批流程:
户主(本人)申请
户主向居住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详实提供家庭生活经济状况、联系方式等。
村委会调查、初审
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
民主评议会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送乡镇审核。
乡镇审核
乡镇审核申报材料,对申请对象走访调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所在村内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县(区)民政局审批
县(区)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拟保障对象,在所在村内公示7日,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填发《农村低保证》和低保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