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协会
1985年成立的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5年4月,是全国较早成立的省级协会之一。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简介
协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企业和各、州、市(区)消费者协会协商推荐的理事组成。今年刚刚换届召开了第五届理事会,现共有理事单位110个,常务理事单位44个,自治区政协主席艾斯海提?克里木拜、自治区人大副主任乃依木?牙森、自治区副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为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名誉会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许观斌、自治区工商局党组书记王新怀为自治区消费者协会顾问,自治区工商局局长尤努斯?玉素甫为会长。
协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改善党和政府对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依靠和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对商品和服务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消费大维权工作体系,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消费教育与指导,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服务。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接受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指导,积极发挥各理事及部门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加强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各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消费维权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履行下列职能。
业务工作
1、宣传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消费的方针、政策,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发布消费警示,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工作;联办发行《中国消费者杂志》和《中国消费者报》;举办消费课堂等以多种途径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合理消费;
3、组织或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调查、消费体验及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消费评议与商品和服务的评价活动;
4、参与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和制定消费政策与消费价格的论证工作,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
服务问题的,协助送检并提请有关部门鉴定;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援助,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8、开展有关消费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论研究,组织和参加有关消费维权方面的活动;
9、协调社会消费维权资源,指导自治区各级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增强消费维权工作的整体功能。
10、加强与国内外消费者组织的联系,参加有关活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23 15:15
目录
概述
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