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永(约1020年—约1087年)
北宋金溪(今江西金溪)人,世代耕田为生,幼年天资过人,因父亲无知,成人后为普通人。
公元1025年(北宋
天圣三年),方仲永无师自通,提笔写诗,震动乡里。声名鹊起,其拿手好戏是“
指物作诗”。城里人为了一睹“神童作家”的风采,纷纷邀请方仲永的父亲进城作客,有人甚至愿意为此支付好几吊铜板的价钱。
公元1033年(北宋明道二年),与方仲永同龄的
王安石跟随父亲回金溪探亲,在舅舅家遇见了方仲永。王安石也是“神童”级的人物,书上说他“少好读书,一过目终身不忘”(《
宋史》卷327)。方仲永的大名对他来说早已如雷贯耳。他请方仲永作了几首诗,但他有些失望,因为“神童作家”并不像传说中的那么厉害。
公元1040年(北宋
康定元年),王安石再次到金溪探亲。此时方仲永已做回了农民。
金溪民/方仲永,世/隶耕。仲永/生五年,未尝/识书具,忽啼/求之。父异焉,借旁近/与之,即/书诗四句,并/自为其名。其诗/以
养父母、收族为意,传/一乡秀才/观之。自是/指物作诗/立就,其文理/皆有可观者。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或/以钱币乞之。父利/其然也,日扳仲永环谒于邑人,不使学。
王子曰:“仲永之通悟/受之天也。其/受之天也,贤于/材人远矣;卒之为众人,则/其受于
人者/不至也。彼其/受之天也,如此其贤也,不受之人,且为/众人。今/夫不受之天,固众人;又/不受之人,得为众人/而已耶?”。
金溪平民方仲永,世代以种田为业。仲永长到五岁,不曾认识笔、墨、纸、砚,(有一天)忽然放声哭着要这些东西。父亲对此感到惊异,从邻近人家借来给他,(仲永)当即写了四句诗,并且题上自己的名字。这首诗以赡养父母、团结同宗族的人为内容,传送给全乡的秀才观赏。从此,指定物品让他作诗,(他能)立即写好,诗的文采和道理都有值得看的地方。同县的人对他感到惊奇,渐渐地请他的父亲去做客,有的人还花钱求仲永
题诗。他的父亲认为这样有利可图,每天牵着仲永四处拜访同县的人,不让(他)学习。
我听到这件事很久了。明道年间,我随
先父回到家乡,在舅舅家里见到他,(他已经)十二三岁了。让(他)作诗,(写出来的诗已经)不能与从前的名声相称。又过了七年,(我)从扬州回来,再次到舅舅家,问起方仲永的情况,回答说:“(他已经)才能完全消失,成为普通人了。”
王先生说:“仲永的通晓、领悟能力是天赋的。他的天资比一般有才能的人高得多。他最终成为一个平凡的人,是因为
他没有受到后天的教育。像他那样天生聪明,如此有才智,没有受到后天的教育,尚且要成为平凡的人;那么,那些不是天生聪明,本来就平凡的人,又不接受后天的教育,想成为一个平常的人恐怕都不能够吧?”
这篇文章以方仲永的事例,说明人受之于天虽异,但还得受之于人,否则就将复为众人,进而说明未受之于天者,本来就是众人,如果不受之于人,恐怕连作“众人”也难,而且强调了后天学习的重要性,表现了王安石早期
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
文题为“
伤仲永”,文中却未见一个“伤”字,然而全篇写的正是一个“伤”字。这正如《
王荆公年谱考略》所评:“余谓仲永始而通悟,终焉为泯然众人,见于荆公悼叹者详矣!”由此可见,此文契合照应不在形式上而在内容中。这篇议论文,先叙后议,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立论,事实成为立论的依据。第一、二两段只叙不议,为第三段的议论服务,后面的议论,集中强烈,言简意赅,如画龙点睛,使前面所叙的事实立即升华具有典型意义。全文仅二百字,叙事之简洁。说理之透彻,安石散文风格在此已露出端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