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湜(1821-1886年),字守一,又字守初,号菊人,巴陵画眉湾(今岳阳县龙湾乡画眉村)人。咸丰五年(1855年),以
诸生步入仕途,为巡抚
胡林翼幕僚,保训导以知县用,因才干突出,被荐代理湖北广济知县。任内因功委实任知县。他“仁圣志大,有除恶务尽之苦心,制治未乱之大略”。后历任襄阳知县,襄阳、宜昌、武昌等府知府,荆宜施、安襄、郧荆兵备道,直隶按察使,累官至山西布政使。
生平
方大湜任官以除民疾苦为宗旨。“催科不以役扰,听讼不以刑求”,被百姓誉为“自生以来未见过的好官”。他任广济知县时,修筑盘塘石堤,免除了下游数县的水患。他下乡巡察时,轻车简从,只带一名书吏和一个挑夫,遇有诉讼,随即在田垅间审理,且曲直分明。在襄阳任内,他亲历亲为,曾顶烈日,穿草鞋,持竹竿,带领农民捕捉蝗虫,3日将境内蝗虫扑灭。又带领民众疏浚襄河故道,恢复良田数十万亩。他辞免衙门的门丁及签押人员,减少了阻扰民意上达的障碍。并裁汰冗员,择人善任,令同僚叹服,百姓拥护。任宜昌知府时,适逢洪水成灾。他首倡捐款施粥赈济灾民,解灾民燃眉之急。同治十年(1871年),方大湜调任武昌知府。属内樊口有港,居民要求在樊口筑堤以御江水,方大湜通过深入考察,认为若封闭樊口,则内湖水无法排泄,将使沿湖七八个州县受害,上下江堤也将溃决成灾,于是执意不允许封闭樊口。尚书彭玉麟误信谗言,向朝廷弹劾方大湜曾毁樊口之堤。当时,方已官至山西布政使,遭冤亦不作申辨,被朝廷革职归里。
方被罢官后,大学士、时任两江总督的左宗棠曾上奏请调方大湜“任官沿海各省,以备国家他日之用”。但方大湜守正不阿,淡然以对,决不趋时邀宠。
回到故乡后,他读书种桑,绝迹城市,稀见宾客。由于心态平和,精神状况甚佳,著述源源而出,流传后世的有《方氏世德录》、《辨惑录》、《团防章程》、《修防刍言》、《捕蝗纪要》、《桑蚕提要》、《桑馀提要》、《平平言》等,其中,《平平言》一书,尽述“官之利民害民者”,不失为自己为官一生之写照。《桑蚕提要》则是一部很有价值的科普著作。
在家乡,他乐善好施,将一生节俭之积蓄捐为宗族乡里的学田、义田。光绪十二年(1886年),方大湜卒于家乡,葬大桥吴家垅云蝠山。方卒后一年,恰逢光绪皇帝维新变法,湖南巡抚
王文韶将《
平平言》呈光绪御览,并将方大湜为官之政绩上报,奏请宣付国史馆,得光绪允准。
史载
方大湜,字菊人,湖南巴陵人。咸丰五年,以诸生从巡抚
胡林翼军中,洊保知县,授广济县。清保甲,治团练,盗贼屏息。筑盘塘石堤,下游数县皆免水患。十年,土匪何致祥等谋结皖贼,袭攻官军,大湜偕员外郎阎敬铭驰往擒之。十一年,皖贼窜湖北,黄州、德安诸属县先后陷,广济亦被扰。大湜被吏议,革职留任。调署襄阳,飞蝗遍野,大湜蹑屩持竿,躬率农民扑捕,三日而尽。濬城南襄水故道,渠成,涸复田数万亩。同治初,巡抚严树森疏陈大湜政绩优异,复原职。
八年,擢宜昌知府。九年,大水,难民避高阜,绝食两日。大湜捐赀煮粥糜,又为馎饦数万赈之。谕米商招民负米,日致数十石,计口散给,灾户无失所。摄荆宜施道。十年,调武昌。樊口有港蜿蜒九十馀里,外通江,内则重湖环列,周五百里。江水盛涨,由港倒灌,近湖居者苦之。佥请筑坝樊口,以御江水。大湜谓闭樊口则湖水无所泄,环湖数县受其害,上下江堤亦危,力持不可。光绪五年,再署荆宜施道,寻擢安襄郧荆道,历直隶按察使、山西布政使。八年,开缺,另候简用,遂乞病。为言者所劾,镌级归。
大湜生平政绩,多在为守令时。所至兴学校,课蚕桑,事必亲理,胥吏无所容奸,民亲而信之。时周历民间,一吏一担夫自随,即田陇间判讼。守武昌时,勘堤过属县,暮宿民家,已去而县官犹不知。严义利之辨,尝曰:“以利诱者,初皆在可取不可取之间。偶一为之,自谓无损,久则顾忌渐忘。自爱者当视为冘毒,饥渴至死,不可入口。”又曰:“居官廉,如妇人贞节,不过妇道一端。若恃贞节,而不孝、不敬、不勤、不慎,岂得谓贤乎?”公暇辄读书,所著平平言及蚕桑、捕蝗、修堤、区田诸书,皆自道所得。归田后,谓所亲曰:“官至两司,不如守令之与民亲,措置自如也。”遂不出,卒於家。
作品
《平平言》四卷,清光绪十三年(1887)常德刻本;清抄本,今藏湖南图书馆。
《蚕桑提要》二卷,清光绪六年(1880)襄阳郡城蚕桑局刻本。
《堤工摘要》、《授时通考》、农家《占验》、《团练章程》、《捕蝗纂要》、《瀛寰志类编》、《堤工约》、《农余提要》、《修防刍言》、《区田法》、《区田水稻法》、《粪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