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保护是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可在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限额内进行赔偿(此项费用不包括车辆的修复费用)。
施救措施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抢救行为。
保护措施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事故发生以后,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如保险车辆因洪水而倾覆在水中,被保险人雇人将其拖到陆地上,就是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积极施救措施;当保险车辆被拖到陆地上以后,由于受损不能行驶,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雇人看守就是合理的保护措施。上述费用支出根据有关部门出据的相应证明,保险人予以赔偿。
合理施救及合理费用
合理施救是
被保险人承担的一项义务,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抢救措施,进行抢救,并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整理。保险事故发生后,未经保险人查勘、核损或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不要先行清理事故现场,也不须自行拆修、处理受损财产。否则,会给以后的理赔工作造成困难,增加定损、赔付的麻烦。
合理费用是指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处理原则
在处理上要遵循以下原则:
1.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损失可以赔偿;
2.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雇用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予以负责;
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的,可酌情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救护费用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货物(或其拖带的未保险挂车)同时被施救,其救货(或救护未保险挂车)的费用应予剔除。如果它们之间的施救费用分不清楚,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或未保险挂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人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负责。但护送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但保险人不接受权益转让;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