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中叶后,随着工商业活动的增多,族产中又增添了诸如店屋、生息银两和墟集等项目。许多家族通过出租经商店屋和管理墟集来筹集家族经费,增殖家族财产。据连城《新泉张氏族谱》记载:“先祖原构店铺,编列天、地、人、和四号,上手出租于人,归大宗永远管业。正月十四日收租,不得推前越后。”福建省泰宁县杉易镇(今城关)欧阳氏,清朝中期有店房71栋,每年收租钱180余千文。连城四堡邹氏家族,于乾隆年间(1736-1796年)曾公议设立公平墟,开墟集后,“墟场墟租,胜公房子孙分收圩租一半。敷公房礼崇公、礼衡公、雄公、希孟公、永生公五公子孙收圩租一半。”(连城四堡《邹氏家谱》卷24《祠产》)上杭傅姓曾开蛟洋集场,李氏开新坊集场,“向各铺贩收租,向官交粮,其地只为贸易用,不准外姓筑造店屋。”(民国《上杭县志》卷2《建置志》)旧时莆田涵江最初的居民号“十福首”,先后在下徐新宫埕建二座天后宫,其祭业主要靠店房租和田租。当地黄氏,每年除在农历三月初三日,花一笔钱“祭海”外,仍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以上这些情况反映福建族产内容的多样化。但就族产的基本内容看,仍应首推土地田产,即通常所称的“族田”。
族田,又称祭田、蒸尝田、社田、祠田、义田、香油田、书灯田以及公役田、轮班田、桥田、渡田、会田、福田等,名目极其繁多。唐宋时期,各类族田便已见诸史志和族谱记载。从明中叶到清末民初,各家族的公有财产(特别是族田),经过几百年经营和积累,犹如滚雪球般急剧增长。如福建省连城县四堡邹氏家族,至清代道光年间(1821-1850年),仅租佃出去的族田,每年地租收入有谷米400余石,钱租近10万文,建瓯祖氏家族,到清末,各类族田田租收入达7000余筐;建阳米氏家族的总祠堂族田,每年租谷收入500余担;建阳陈氏家族,清末仅祭租总额达2000余担;顺昌上洋谢氏家族,历代累计提取祭租3000余筐。(陈支平《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62页
福建人民出版社)民国时期,族田收入仍很可观,永泰同安村张氏家族,族田租谷收入最丰时也达5000余石。泰宁县大田乡有一块13亩多的“书田”,称“百石丘”,专供乡中读书人耕种、补贴之用。该乡因此大田而得名。
大量族田的购置,以及每年繁多的祭祖仪式,都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以供役使。于是一些大的族姓从明清到民国年间,曾有蓄奴现象出现。华安仙都一带各大姓,大都保留着蓄奴陋习。当地人将由外地迁来而沦为大姓奴仆的小姓之人,称为“客户”或“客户仔”。客户与族田伴生,也成了大姓族产的一部分,可以任凭役使。其所耕种的土地,全都是各大姓主家的族田。客户租一亩田,每年要交纳600斤租谷,占总产的60%。因此大姓族田、祠产的收入,相当部分是通过奴仆耕种、索取其劳动产品的大部分而获得的。1949年后,随着族产、族田的消失,仙都的蓄奴现象也消亡了。
族产主要用于建祠修墓、纂谱联宗、办学考试(俗称“儒资”)、迎神赛会、门户应役、兴办公益事业(如修水利、修路桥、设渡、设茶亭等)以及与外族的民事纠纷、诉讼甚至械斗。其中以祭祠开支为最大。除上述开支外,族田收入还用于赈济贫困。这部分族田俗称“义田”。建阳《重修黄文甫公族谱》称:“义田,以给子孙之贫不能婚葬者。”龙岩《刘氏族谱》道:“一族之人,不论贫贱贵富,立义田认赈之,发粟帛以助之。使族中聪明特达之英雄不至久辱泥涂。”此外,动用族产开设义仓、社仓济族人,也不绝于记载。这些可算是弊窦丛生的家族制度下的良俗。
族产作为族内日常事务的开销归家族所有,不属任何一房,除由族长总管(但非族长财产)或再由其指派专人管理外。一般情况下,通族共有的田产,都是采取董事、经理制的管理方法,并受家族的共同监督。长乐曾氏家
族规定:“秋、冬二祭。次日早饭后,族房长、宗子祠政,必须齐集祠中,料理数目。”(长乐县《惑恩村曾氏族谱》宗祠规条)一些家族还采取分班经理制,由各房轮流管理族产收入,武平《李氏宗谱》就有春祭分班办祭的条目。1949年后,土地公有化,族产不复存在。但涉及房产和山林纠纷时,一些宗族活动盛行的地方,仍有依当年族产为据者,这对社会生活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