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国籍
法学术语
无国籍是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或根据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认为是它的公民的法律状态。又称国籍的消极冲突。无国籍状态是各国国内法关于国籍的规定不同的结果。产生无国籍现象的国内法规定主要有关于:(1)出生;(2)婚姻;(3)收养;(4)国籍被剥夺。无国籍人不享有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其法律地位由居留国的法律来规定,通常与本国公民法律地位相同。对避免、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国际社会作出了积极努力。
无体物是“有体物”的对称。指各种财产权利。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将实体物与权利都视为物,无体物即指没有实体存在、仅由人们凭主观而拟制的物。如债权和用益权。近现代民法中,有的将物区分成有体物和无体物,如法国、意大利、奥地利及荷兰等国。德国、日本排斥无体物概念,明文规定法律所称的物为有体物。英美法中则有无体物概念,专指各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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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3-15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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