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行为
法学术语
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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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10-04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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