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核武器区
军事术语
无核武器国家通过缔结多边条约或单方面宣布方式,自愿建立的无核武器和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地理区域。简称无核区。
发展历程
该地区的缔约国承诺不研发(包括研制、试验、生产以及参与上述活动)、不拥有(包括接受、储存、部署、控制等)、不使用核武器和其他核爆炸装置。
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无核区的概念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1968年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7条确认,主权国家有权在各自领土上建立无核武器区。1975年联合国大会再次确认了这一权利,制定了一整套建立无核武器区的指导原则。在无核区内的国家可以为和平目的使用核能。每个建立无核武器区的条约,都包括一项由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五个核武器国家签署的议定书。该议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核武器国家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并且不对条约成员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核武器国家在签署无核武器区议定书时,有时会宣称对条约某一(或某些)条款有所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