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被害人犯罪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刑法学上的犯罪,另一种是犯罪学上的犯罪。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学科,其将犯罪认定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从法律层面上对其予以确认。无法律规定的具体被害人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学家埃德温·舒尔1966年提出的新概念。被美国相关文献称为无被害人犯罪的有25种犯罪。
关于无被害人犯罪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
刑法学上的犯罪,另一种是犯罪学上的犯罪。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学科,其将犯罪认定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从法律层面上对其予以确认。而犯罪学上的犯罪是自成体系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客观存在,即从事实层面上对其予以确认。可见,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外延大于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外延。一般认为,犯罪学上的犯罪,除了
刑法规定的犯罪以外,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不良反社会行为等否定性评价行为。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所指称的无被害人犯罪是犯罪学意义上的无被害人犯罪,而非刑法学上的犯罪。
1、法益侵害说。代表人物日本大谷实教授从犯罪的本质——法益侵害出发,明确了无被害人犯罪的内涵,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指不对法益产生侵害或危险的犯罪,换句话说,无被害人犯罪是专为保护那些法益不明确的社会关系而设立的犯罪。
2、自愿行为说。代表人物美国学者埃德温·舒尔于1965年首次提出了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舒尔认为:“某些罪行是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同意并且自愿交换的行为,如吸毒者与贩毒者之间、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 这些行为的“被害人”并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相反他们认为双方是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的利益自愿交换者,甚至都是交易的受益者,不存在谁是被害人的问题。
3、伦理保护说。这种观点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指为保护基督教等宗教伦理、乃至道德观而设立的犯罪,如同性恋、近亲相奸等犯罪。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国内的学者游伟、王恩海等。
4、无直接被害人说(即社会被害说)。这种观点认为无被害人犯罪并非真的没有被害人,只是这些犯罪没有直接被害人或被害人不明显,大体上可以说是侵害了社会法益。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日本的大冢仁和我国的柯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