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不赔是
保险公司的专业用语,常出现在
保险条款中 即保险车辆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
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机动车辆
保险条款(2007版)》对此规定是:“保险车辆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
事故中所负事故
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
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无
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6月3日20时,
曹三省驾驶皖NJ17-32160号农用三轮车在安徽省合肥市五里墩立交桥,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皖AQ5667号轻型货车碰撞,该货车又碰撞前方粤D78076号轿车,造成三车受损和曹三省受伤的三车连环追尾
事故。交警认定
曹三省负
事故全部
责任。因协商不成,
曹三省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粤D78076号轿车司机及该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中国大地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其人身及财产各项损失人民币12100元。
《通知》针对前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备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高保低赔”,《通知》规定,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针对“无责不赔”,《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
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
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
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