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
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保理商放弃
追索权则是相对的,可以根据
合同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在
债务人发生
信用风险(即无力支付或破产、清盘等情况下)时放弃追索权,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对供应商仍享有追索权。
在当前
国际保理业务中,占主流地位的是无追索权
保理业务。无追索权保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保理商对供应商均无追索权,无追索权保理与
有追索权保理的区别是后者在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均可对供应商
行使追索权,而前者保理商放弃追索权则是相对的,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在债务人
信用风险(即无力支付或破产、清盘等情况下)时放弃
追索权,对于商务
合同纠纷争议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
保理商对供应商仍享有追索权。当前我国仅有的针对保理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采纳了这一观念。因此,绝对的无追索权几乎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在业内已达成共识。笔者认为,一些著述中将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分标准简单地定为“保理商是否对供应商享有追索权”是不够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