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落实
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围绕国家产业发展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市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市本级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及企业重组整合方案,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国有资本的有序进退。
(四)分类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所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负责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按权限承担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
(五)会同其他股东制定、修改所监管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企业内设监事会报告。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等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六)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七)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监督执行。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指导监督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