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分工
局长:徐正
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工作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文物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文物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文物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三)指导、管理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六)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
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负责全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协调、规划文化产业,组织实施文化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文物市场发展,对文化文物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文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文物市场。
(十)监督全市文化文物综合执法,督察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承担文化文物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修缮和保护,配合宣传、财政等部门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十四)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开展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住建、财政等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申报自治区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负责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和社会参与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
(十六) 指导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承担协调博物馆间交流与协作工作。
(十七)与市旅游发展局建立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根据职能对接自治区文化厅、旅游发展厅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十八) 完成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1、办公室(政工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干部管理、机关文秘、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党群、队伍建设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采购等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文化文物事业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联系各县(区)文化文物部门重点工作。负责重要政策调研工作,组织起草文化文物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实施文化文物人才建设规划,指导全市文化文物体制机制改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2、公共服务科(文艺科)。拟订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拟订全市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活动。组织开展文化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文化装备技术提升。负责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3、产业发展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市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统筹特色文创产品开发体系建设。承担文化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申报自治区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古籍保护工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名录建立。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4、文博科。指导全市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申报自治区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修缮和保护设施建设工作,依法审核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配合宣传、财政等部门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协同住建、财政等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物、博物馆科技创新项目,负责行业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和社会参与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非国有博物馆业务工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承担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5、督察管理科。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和文物执法督察、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和文物、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公安、海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对文化文物市场经营机构、场所和活动进行审批。负责艺术品行业的普查认定。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对文化文物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文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文物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文物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督促全市文化文物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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