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局(JPO)的前身是1885年设立的“专卖特许所”,现为隶属于经济产业省的政府机构,现任局长中嵨诚,副局长(负责JPO日常事务)守屋敏道。
发展历史
明治(1868年为明治元年)政府早期,日本政府在研究欧美各国的工业产权制度后,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颁布《商标条例》、《专卖特许条例》、《外观设计条例》和《实用新型法》,建立了日本工业产权制度。日本于1899年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8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职能
日本专利局的主要职责为:工业产权申请受理、审查、授权或注册;工业产权方针政策拟订;工业产权制度的修订;工业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为促进日本产业发展,对工业产权信息的完善。
机构设置
日本专利局下设七部门的职责为:
1、总务部
2、审查业务部
受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申请;受理、注册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管理和维护信息系统;修订《初审标准》。
3、第一至第四审查部
审批、授权或注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修订《实审标准》。
4、复审部
审理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复审部可替代地方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对审查结果不服的案件进行一审审理。
国际合作
继JPO与USPTO自2006年7月3日起试行为期一年的“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项目”之后,日美两局又于2007年5月决定,将“高速公路”范围扩展至PCT申请(延长试行期6个月),以满足申请人要求将该项目对象从按照《巴黎公约》提交的申请扩大至PCT申请,进一步提高其便利性。2008年1月,JPO和USPTO已正式实施该项目。
JPO与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已于2008年3月25日起试行为期2年的“高速公路”。至此,DPMA成为继USPTO、KIPO和UK-IPO之后与JPO就“高速公路”进行合作的第4个局。近期,JPO 又与EPO、丹麦、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局就“高速公路”进行磋商,且计划将继续扩大项目对象局。
继JPO就简化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程序与USPTO和EPO达成共识之后,日美两局间的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项目已于2007年7月启动。该项目规定,两局可以电子方式相互获取优先权文件副本,但申请人若欲享有这项免费服务,则须单独提交书面申请。程序简化后,日美两局实现自动相互获取优先权文件副本,申请人无需再为此单独提出申请。
审查流程
日本对发明专利实行先申请制、申请公开制和实审请求制;在发明技术已经实施或被侵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自授权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JPO复审部提出异议;自1994年起,对日本的申请可提交英文版,但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须再次提交日文申请;日本设有提前复审制度。发明专利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
日本曾对实用新型采用实审制,1994年改为无实审登记制,申请人可要求JPO提供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自2005年4月1日起,实用新型保护期由原自申请日起6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10年。
日本对外观设计实行实质审查制(授权后公开),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自2005年起,外观设计申请人在发现侵权仿制品后可向JPO提出请求,JPO即对其申请案实行优先审查,并于1个月(普通申请为8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15年。
日本商标保护期为自注册日起10年,可无限次续展,续展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