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包括现行刑法典、特别刑法和
附属刑法,是日本第一部近代化刑法典——1880年《日本刑法》(现称“旧刑法”),是由明治政府聘请的法国
巴黎大学教授G.保阿索那特以1810年
法国刑法典为蓝本起草的。
它由4篇430条组成。其主要特点是:(1)把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2)明确规定罪刑法定主义;(3)规定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4)确立了责任主义;(5)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的相当详细;其法定刑幅度较窄。日本现行刑法典于1907年4月2日经日本第23次议会通过,4月24日公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是以1871年德国刑法典为蓝本,并吸收欧洲19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主观主义、目的刑主义近代学派刑法理论起草的。分为总则和罪(分则)二编,共计264条。第一编(总则)包括13章72条,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刑罚、期间的计算、缓刑、假释、刑罚的时效及刑罚的消灭、犯罪的不成立及刑罚的减免、未遂罪、并合罪、累犯、共犯、酌量减轻、加减例。第二编(分则)由40章192条组成,始于对皇室的犯罪,止于毁弃及隐匿罪。与第一部刑法典相比,现行刑法典有以下变化:(1)废止了重罪、轻罪、违警罪的分类;(2)罪刑法定主义以“不言自明之理”为由而未予规定;(3)增设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弥补了旧刑法的缺陷;(4)将原有的14种主刑和6种附加刑简化为6种主刑(死刑、惩役、禁锢、罚金、拘留和科料)和1种从刑(没收);(5)对犯罪未遂的从轻处罚由应减主义改为得减主义;(6)采用了缓刑制度,放宽假释的适用条件;(7)条文数量由430条减少到264条,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的较为概括,其法定刑档次相应增多。刑法典施行后,于1921、1941、1947、1953、1954、1958、1960、1964、1968、1980、1987年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比较重要的修改补充有:(1)扩大了缓刑的适用范围,并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人实行保护观察;(2)增设了刑罚的消灭制度;(3)删去了对皇室的犯罪、通奸罪等;(4)增补了一些新的犯罪,如非法避免强制执行罪,妨害拍卖、投标和非法协议罪,威逼证人罪,侵夺不动产罪,有关电子计算机的犯罪等。除刑法典外,在日本还施行刑事特别法,如《防止卖春法》(1956)、《关于外罚劫持航空机的法律》(197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