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共同防御援助协定,即
美国根据1949年的共同防御援助法及1951年修改后的
共同安全法,向日本保证提供防御援助的协定。
1954年3月8日在日本东京签署,同年5月1日正式生效。协定规定:日本应“为发展和其自身及自由世界的防御力量作出贡献”,为此,必须“采取为增强其防御能力必需的一切合理措施,并作出适当步骤以保证对美国所提供的一切援助予以有效利用”。此外,协定还重申:日本应“履行依照日美安全条约所承担的军事义务”。美国“希望”日本能逐渐自行负担防务责任,以对付直接和间接侵略。随着协定的生效,根据协定第3条的“保密”规定,双方又制定了《以日美共同防御援助协定等为依据的保密法》,并相应制定了有关惩罚条款。该协定的缔结,是美国重新武装日本的重要一步,并为建立美日共同防御体系作好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