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1号)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昌州党发〔2011〕47号),设立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局(以下简称自治州旅游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工作的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负责组织初审和申报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点),受委托组织评定国家A、2A级旅游景区(点)。
2、负责组织自治州申请四星级、五星级饭店的评定检查和推荐工作。
3、负责组织评审3S(含3S以下)级旅游滑雪场。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旅游行业政策、法规、标准、规划,结合自治州实际研究拟订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旅游工作。
(二)研究拟订自治州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昌吉州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加强自治州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治州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引导旅游产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指导自治州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州旅游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监督、验收工作;负责全州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四)承担经营旅游业务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审核和申报自治州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核外商投资旅游建设项目建议书,论证审核自治州级度假区和其他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含旅游宾馆、饭店);负责州县(市)旅游商品设计开发、旅游商业街建设和产品品牌营销的业务指导工作;承担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旅游等旅游项目的规划及相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初审和申报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点),受委托组织评定国家A、2A级旅游景区(点);负责组织自治州申请四星级、五星级饭店的评定检查和推荐,受委托组织评定和管理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旅游宾馆饭店;负责组织评审3S(含3S以下)级旅游滑雪场;负责组织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农家乐的等级评定以及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初评与推荐工作。
(六)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及评先创优工作;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管理旅游涉外事务;组织全州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州内旅游行业派驻境外机构的上报管理事宜。
(九)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