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是昌吉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自治州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制度和办法的拟订。
(二)根据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自治州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政策实施地方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并执行自治州与县市、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对自治州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三)承担自治州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自治州本级预决算草案、代编全州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审查、编制、批复部门预算,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州本级和全州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和预算变更事项。
(四)根据预算安排,拟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拟订减免税上报事项和对自治州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殊的地方税减免事项;按管理权限拟订非税性财政收入制度并负责州本级非税性财政收入的征收与管理,指导县市非税性财政收入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参与拟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管理和监督由自治州本级承担的各项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负责中央和区、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制定地方财政收入入库解缴办法,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拟订自治州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办法,并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自治州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七)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和执行需要自治州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自治州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自治区财政补助、州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制度、办法的研究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自治州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管理国债资金,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财务会计核算、提款报帐、还本付息等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的监管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自治州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指导和监督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业务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一)审核和汇总编制自治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自治州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各项措施。
(十二)监督检查财政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制定财政干部教育规划;组织自治州财政人员的教育工作;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所获荣誉
2021年11月,入选“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先进单位”拟表彰对象名单。
现任领导
局长: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