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品质担保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其在对消费者作出说明或陈述时所承诺的标准。
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合同条款,即将对产品质量的担保书写于合同的正式条款中,作为合同条款之一,这种条款常被称之为质量条款或质量担保条款;
第二种是将担保记载于产品标签、广告或使用说明书上;
第三种是用可以证明的门头形式表示出来。从理论意义上讲,口头形式虽然也是合法的明示形式之一,但因此种形式的担保有时很难查i正,所以在实际的买卖活动中较少使用,而更多的是使用前两种形式的担保。
种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2款规定了以下明示担保的种类:
(1)双方当事人的协议;
(2)合同订立时买方向卖方明示发出的有关货物适用特定日的的通知,卖方同意的;
(3)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3条规定以下明示担保的种类:
(1)卖方向买方作出的对事实的确认或允诺,如果与货物有关并成为交易基本组成部分,即为设置了该货物将与其相符合的明示担保。
(2)对货物的任何说明,如果成为交易基本组成部分,则为设置了该货物将与其相符合的明示担保。
(3)任何样品或样式,如果成为交易基本组成部分,即为设置了全部货物将与其符合的明示担保。该条还规定,卖方无需使用“担保”或“保证”一类的正式词语来设置明示担保,也无需特意为了提供担保而设置明示担保.按照该条的规定,仅仅是对货物价值的确认,或者仅仅作为卖方的意见或赞赏性的陈述,不构成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