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
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于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
化学危险物品。常见的、用途较广的约有2200余种。
性质
我国
国家技术监督局曾于1986年、1990年先后发布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将危险物品分为九个大类,并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品名和编号。
所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 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
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常见的、用途较广的有1000多种。公安部曾于1994年发布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已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的消防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往往危害大、影响大、损失大,扑救困难等。
品名编号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第9类:杂类。
分类
由于某一
化学危险物品往往具有多种危险性,因此在具体分类过程中,掌握“择重入列”的原则,即根据各该化学物品特性中的主要危险性,确定其归于哪一类。
如上列九类中的毒害品和腐蚀品,就其分类名称来看,似与防火关系不大,其实不然。首先这两类化学物品大多数是有机化合物,而绝大多数以碳、氢为母体的有机化合物均为可燃、易燃物,这是有机化合物的特性之一。大多数有机毒害品不但有毒性,而且易燃烧,有的燃点还很低(如烯丙基氰、烯丙基硫、乙基吡啶等),但因其毒性较突出故列入毒害品;也有剧毒的有机化合物(如丙烯腈)因其燃烧的危险性更大而列入易燃液体类;有机腐蚀品中同时具有腐蚀性和易燃性的也很多,亦因其腐蚀性比较显著而列入腐蚀品。再看这两类中的无机化合物,有的本身虽不燃,但因同时具有氧化作用(如硝酸、高氯酸、双氧水、漂白粉等),能促进使可燃、易燃物燃烧甚至爆炸;或因遇酸分解放出易燃、剧毒气体(如氰化物等);或因遇水分,酸类产生剧毒亦能自燃的气体(如磷的金属化合物等),都直接或间接与防火有关。此外,有些化学品如剧毒的氰化氢、液氯,易燃的氢、液态烃气,助燃的压缩空气、氧气,不燃低毒的多种致冷剂氟里昂,甚至不燃无毒的二氧化碳、氮等,都必须储存在耐压钢瓶中,一旦钢瓶受热,瓶内压力增大,就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所以不管它原来具有哪些特性,一概列入化学危险物品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
造成灾难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往往危害大、影响大、损失大,扑救困难等,造成损失资金、摧毁房屋等伤害。
如:1989年8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油库油罐因雷击导致爆炸起火,大火前后共燃烧104小时,烧掉原油3.6万吨,烧毁大型油罐5座。这次大火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3540万元,在大火扑救中有14位消防官兵牺牲,56人受伤;5名油库职工牺牲,12人受伤。1998年3月5日下午4时左右,陕西省西安市煤气公司管理站贮气罐区一座400立方米球型贮气罐底部阀门爆裂,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露,液化石油气站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载体堵漏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下午6时左右突然发生爆炸起火造成11人死亡(其中消防官兵7人),31受伤(其中9人重伤,在抢救过程中又有3人死亡),罐区内2座400立方米球罐爆炸烧毁,4座100立方米卧罐报废,7台液化石油气槽车烧毁。
大量的事实和血的教训告诉我们,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其特性和必须的防火灭火知识。
特性
易燃烧爆炸
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中列举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超过半数是易燃气体,易燃气体的主要危险特性就是易燃易爆,处于燃烧浓度范围之内的易燃气体,遇着火源都能着火或爆炸,有的甚至只需极微小能量就可燃爆。易燃气体与易燃液体、固体相比,更容易燃烧,且燃烧速度快,一燃即尽。简单成分组成的气体比复杂成分组成的气体易燃、燃速快、火焰温度高、着火爆炸危险性大。氢气、一氧化碳、甲烷的爆炸极限的范围分别为:4.1%~74.2%、12.5%~74%、5.3%~15%。同时,由于充装容器为压力容器,受热或在火场上受热辐射时还易发生物理性爆炸。
扩散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由于气体的分子间距大,相互作用力小,所以非常容易扩散,能自发地充满任何容器。气体的扩散性受比重影响:比空气轻的气体在空气中可以无限制地扩散,易与空气形成
爆炸性混合物;比空气重的气体扩散后,往往聚集在地表、沟渠、隧道、厂房死角等处,长时间不散,遇着火源发生燃烧或爆炸。掌握气体的比重及其扩散性,对指导
消防监督检查,评定火灾危险性大小,确定防火间距,选择通风口的位置都有实际意义。
可缩性和膨胀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热胀冷缩比液体、固体大得多,其体积随温度 升降而胀缩。因此容器(钢瓶)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防火、防晒、隔热,在向容器(钢瓶)内充装气体时,要注意极限温度 压力,严格控制充装,防止超装、超温、超压造成事故。
静电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从管口或破损处高速喷出时,由于强烈的摩擦作用,会产生静电。带电性也是评定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火灾危险性的参数之一,掌握其带电性有助于在实际消防监督检查中,指导检查设备接地、流速控制等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腐蚀毒害性
主要是一些含氢、硫元素的气体具有腐蚀作用。如氢、氨、硫化氢等都能腐蚀设备,严重时可导致设备裂缝、漏气。对这类气体的容器,要采取一定的防腐措施,要定期检验其耐压强度,以防万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除了氧气和压缩空气外,大都具有一定的毒害性。
窒息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都有一定的窒息性(氧气和压缩空气除外)。易燃易爆性和毒害性易引起注意,而窒息性往往被忽视,尤其是那些不燃无毒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氦、氩等惰性气体,一旦发生泄漏,均能使人窒息死亡。
氧化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氧化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确列为助燃气体的,如:氧气、压缩空气、一氧化二氮;一种是列为有毒气体,本身不燃,但氧化性很强,与可燃气体混合后能发生燃烧或爆炸的气体,如氯气与乙炔混合即可爆炸,氯气与氢气混合见光可爆炸,氟气遇氢气即爆炸,油脂接触氧气能自燃,铁在氧气、氯气中也能燃烧。因此,在消防监督中不能忽视气体的氧化性,尤其是列为有毒气体的氯气、氟气,除了注意其毒害性外,还应注意其氧化性,在储存、运输和使用中要与其它可燃气体分开。
安全防范
1.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木刨花、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6.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运输措施
第一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火灾的主要原因
一、装卸违反操作规程或包装不合格;
二、车辆技术条件不佳;
三、调车作业违章溜放;
四、行驶违章;
五、配装隔离不符合要求;
六、灭火方法错误。
第二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工具的防火技术条件
一、公路运输工具的防火条件
公路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具主要是汽车。汽车又有普通货车和专用车之分。专用汽车主要有罐车、槽车、冷藏车、集装箱车和长途零担运输车等几种。拖拉机一般不准运输危险品,但对危险性较小的物品,在道路平坦,路途较短,且运量较小时允许使用。不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都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的技术条件和要求才可,否则不得承运。
1.普通货车
普通汽车货车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其机械部分必须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尤其是制动,方向操纵,方向指示部分,必须绝对良好。当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准使用拖挂车,装货的车厢不应有裸露铁钉等易碰击出火花的物体,发动机的排气管上应加戴火星熄灭器,以防止喷火引起火灾。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根据用途的不同,可分为运输槽车和分配槽车两类。运输槽车主要是给各储配站运送液化石油气的,车上一般不设卸液泵,但也可以将液化石油气直接供应自设卸液泵的大型用户,以减少倒运工作;分配槽车车上装有卸液泵,罐容较小,适用于直接供应单独贮罐或钢瓶用户。
3.汽车油罐车
汽车油罐车是散装油品公路运输的专用工具,对小宗油品或不通火车的地区大多是采用这种工具运输。汽车油罐车的构造比较简单,罐体由3毫米厚的钢板制成。量油口装在罐前端,并有导尺筒直通罐底;人孔设在罐中部,罐底有排水阀,排油阀并配有扶梯。近代的油罐车常常备有一套隔热、加热和用惰性气体保护的安全设备。为保证消防安全,汽车油罐车应满足以下技术条件:
1.罐体内应装有防波板,以减轻油料在行车时的震荡冲击。防波板应带有孔眼并镀锌,防波板的数量不宜少于两个,把罐体分隔成三个可以相通的隔间,以消除油罐内静电聚积。
2.罐体上部应设有安全阀,以防受太阳曝晒时引起罐体的压力增高而导致破裂。
3.为防止静电积聚,车上应设有静电接地线的线柱,以便导除静电;
4.为保证一旦失火的应急使用,油罐上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并不少于两具。
5.所运载的油品闪点特别低时,应加惰性气体保护。
第三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装卸场地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铁路装卸作业线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铁路装卸作业,是在专门建造的
铁路岔道(专用线)上进行的。它是由使用单位提出要求,委托铁路部门设计建造和管理的。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应对此有所了解,以进一步实施消防监督。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普通铁路装卸作业线
铁路装卸作业线包括厂外线和装卸作业线两部分。
1.厂外线
根据铁路货运量的大小,厂外线可分为三个等级其重车方向最大货运量(万吨/年)分别为Ⅰ级400以上;Ⅱ级150~400;Ⅲ级150以下。
厂外线的长度取决于接轨点与仓库的距离和地形,一般不宜超过3~5km。
2.装卸作业线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铁路装卸作业线应为平直线段,以防止轮轨磨擦发火。当为直线段有困难时,可设在拐弯半径不小于500米的曲线段上,但其纵坡应等于零。铁路装卸线不应穿过工厂区、居住区,并应避开人流、货流较大的交叉路口。当装卸铁路线为尽头线时,在尽头处应伸延出距装卸栈台不小于20米的安全距离,以便在发生事故时撤离机车。装卸线的最小净空高度自轨顶算起不应小于5.5米。栈台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栈台两端及中部应每隔60米设安全阶梯,并应设避雷设备。
在装卸时,机车离开装卸台的距离不应小于20米。在栈台内停车时应用垫木,不可用车上刹车,以免打火花。
(二)液化石油气铁路装卸线
液化石油气铁路装卸线,应设计成尽端式直线段,其坡度不大于0.003。在卸车直线段之外,应留有不少于20米的直线端头,其端头应设有车挡。
铁路装卸线的长度应根据接收站的规模,铁路槽车的配置数目和一次装卸车节数等因素确定。当一次进站节数等于或小于4节时,可设单线。当一次进站节数超过4节时则设双线,以便于调车。设双线时两条线路的中心距不应小于6米。
铁路装卸中心线距贮罐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并不小于35米。在距贮罐35米以外的铁路线上,应征得有关铁路局同意,设置机车停车位置标记。在铁路装卸线的始端应设绝缘垫,防止铁路上的杂散电流,尤其是电气化铁路上的电流进入装卸线,影响装卸安全。
(三)石油铁路装卸作业线
为便于实现自流装卸,铁路专用线的装卸作业线应敷设在油库的最低处或最高处,其作业线应为零坡直线段。若受地形限制不得不采用变道时,其曲率半径不得小于600米。作业线应保持严格水平,以防止列车装卸时滑动造成事故。
铁路岔道作业线的股数,主要取决于铁路油罐车的一次最大装卸量和地形条件。对于收发频繁,油品种类较多的油库,应设置三股作业线。
为了防火安全,润滑油作业线与轻油作业线之间应有10~15米的防火间距,装卸台的边缘与相邻铁路中心线的间距应为1.75米,站台地坪标高应比轨顶高出1.1米,以便于装卸。这种三股作业线布置方式,避免了轻油与重油、润滑油收发作业互相干扰的火灾隐患,操作方便,有利于防火安全但占地面积、投资都比较大。
对于经营油品比较单一的油库及其他中小型油库,常设两股作业线或单股作业线。这时,轻油散装、粘油散装和桶装作业线,应分段布置,相邻的两种作业线之间,并应保持至少20米的安全缓冲段。考虑到粘油装卸数量少,每次作业时间长而轻油的火灾危险性大,为了便于轻油罐车的牵进或引出,应将轻油作业线放在铁路岔道的前部,而将粘油作业线放在岔道的尾部。
单股或双股作业线的缺点是轻、粘油装卸线作业互相干扰,调车不便,特别是桶装油棚车或粘油罐车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引出库区,不利于防火安全。尤其是单股作业线,上述缺点特别显著。所以只有容量很小的油库或因地形限制不能设三股或两股作业线时,才采用单股作业线。
不论是单股、双股或三股装卸作业线,与其他设施或建筑物都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要求装卸作业线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的距离不应小于20米,作业线至石油库内机车行走线段及相邻其他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米,至其他道路(消防车道除外)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装卸作业线的中心线至石油库围墙铁路大门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3.2米,无附抢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米,至装卸油品的仓库大门边缘不应小于2米。
为了防止静电和外部杂散电流导入库内引起火灾,作业线路与外部铁路线应绝缘。可在铁轨连接处的鱼尾板中夹一层石棉垫等绝缘材料,并采取路轨接地措施,每100米接地一次。特别是当铁路装卸油品作业线与行驶电力机车的铁路线接轨时,在进库之前应设置钢轨绝缘接头。对比较小型的石油库,也可选用铁路中小站的铁路线接卸油品,但罐口必须采用石棉被等覆盖安全措施。
铁路装卸油品的设备应与甲、乙类油品贮罐保持15米以上的防火间距,与丙类油品贮罐应保持不小于12米的防火间距。若油品贮罐容量大于1000立方米时,其防火间距还应相应加大。
在铁路装卸作业区,应按鹤管组数配置一定数量的简易、方便且易于取用的应急灭火器材。一般每组鹤管配置石棉被两块,8KG干粉灭火器或10L泡沫灭火器两个;五组以下的鹤管配置100L手推式泡沫灭火器或6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两台;五组以上的配置100L手推式泡沫灭火器或65KG干粉灭火器3台,并设置消火栓及配套的泡沫钩枪、吸液管、泡沫液桶和水带等。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铁路装卸货场
承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站应设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运货场、中转仓库、装卸线路和保证安全的装卸设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货场要与其他物品货物分开设置,在总体布局上,必须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货场设在城市的郊区。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货场内,对易燃液体应当设置专门的货位和堆栈栈台。
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货场还应设置专门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中转仓库。仓库的占地面积及
防火墙隔间的面积可比其他仓库的面积增加一倍,但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库房四周50米范围内严禁任何明火。货场内一定要有不受铁路列车阻拦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力求短捷、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如必须交叉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消防水池、消火栓距最远的库房或堆场的距离不应大于150米。此外,每个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或堆场还应设置扑灭初起火灾的灭火器材。
生产使用
一、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防爆措施
1.控制和消除可燃物
(1)
爆炸危险场所加强通风:①正确设置通风口的位置;②合理选择通风方式。
(2)防止可燃物料的泄漏和空气渗入,为了保证设备、管线的密封性,通常采取如下措施:
①正确选择连接方法,由于焊接连接在强度和密封性能上效果都比较好,所以,要求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的连接,尽量采用焊接连接。
②正确选择密封垫圈,根据工艺温度、压力、介质的性质选用。一般工艺可采用
石棉橡胶垫圈;在高温、高压和强腐蚀介质中,宜采用聚四氟乙烯或金属垫圈。
③设置检测仪器。
④注意维修保养,加强日常的巡视检查。
⑤注意检漏、试漏。设备在投产使用前或大修后开车前,应结合水压实验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做密封实验,发现渗漏及时修补。
(3)严格清洗或置换。对于加工、输送、储存可燃气体的设备、容器和管路、机泵等,在使用前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设备内的空气。特别是在检修中可能使用和出现明火或其他火源时,设备内的可燃气体必须经过置换并分析合格后才能进行检修。对于盛放过易燃液体的容器,动火焊补之前,还必须用水蒸气或水彻底清洗干净并分析合格。
(4)惰性介质保护。工业生产中常用的惰性气体有氮气、助二氧化碳、水蒸气等。
(5)控制可燃物料的排放。在化工生产中排放的各种废料内往往含有可燃物,排放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如限制排放量、综合利用回收、在
下水道设置水封井等。
(6)改革生产工艺,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代替可燃材料。
(7)管理好可燃性和氧化性的物料和产品。
2.控制和消除着火源
点火能量的来源常见的是热能,还有电能、光能和化学能。按产生能量来源的不同,引火源可分为7类:明火、撞击与摩擦、化学反应、电火花和静电火花、高温物体、日光照射与聚焦、绝热压缩。对工业生产中能够引起火灾的各种着火源,应根据其产生的机理和作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措施。
3. 控制工艺参数
石油、化工工业生产过程中,工艺参数主要是指温度、压力、流量及物料配比等。按工艺要求,严格控制工艺参数在安全限度之内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实现这些参数的自动调节和控制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4.预防措施
(1)设置信号报警。在生产过程中,当出现失常情况时,为了能够警告操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险隐患,以防蔓延扩大,可安装能够发出声、光或颜色等信号的报警装置,如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等。
(2)安装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只能提醒人们火灾事故正在形成或发生,但不能自动排除故障。因此,应当设置在形成火灾危险状态时能自动消除火险的保险装置,如管道中安装的紧急切断阀、安全阀、爆破片、保险丝等。
(3)采取安全连锁。安全连锁就是利用机械和电气控制依次接通各个仪器及设备,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4)设置阻火设备。阻火设备是一种防止外部火焰窜人有着火爆炸危险的设备、管道、容器,或阻止火焰在设备和管道间扩散的一种安全装置。可以防止火势蔓延扩大,及时有效地灭火,包括安全液封、阻火器、防火墙等。
(5)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在有爆炸危险的压力设备和
化学反应设备上安设防爆泄压设施,可有效防止建筑、设备容器的爆炸,减少爆炸造成的损失,包括安全阀、爆破片、放空管等。
(6)布置分区隔离。在总体设计时,按照有关规范的规定,根据工业企业的特点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局。石化企业应布置在邻近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设置灭火设施。
(8)生产调度中心设置消防通信设施。
二、安全管理
由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生产使用中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1.生产、使用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要求。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
(5)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检查。
(6)从事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办理程序
危险化学晶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晶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
①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申报材料送交消防机构审核。
②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按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办理建审手续。
③工程竣工后,生产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工程验收。
④对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定的,应及时签发《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应将材料退回,限期进行整改。
三、销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因质量不合格,或因失效而变态废弃时,要及时销毁处理。销毁处理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凡一次销毁100公斤(公升)以上的,应报请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环保部门的同意,确良在指定的地点采用指定的方法销毁;凡一次销毁100公斤(公升)以下的,应在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监护下,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销毁,禁止随便弃置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