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鹏飞,男,汉族,1962年5月生,湖南益阳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湖南财经学院贸易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曾任湖南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人物履历
1979.09—1983.07 湖南财经学院贸易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学习
1983.07—1988.04 湖南省计委财贸处科员
1988.04—1990.03 湖南省计委财贸处副主任科员
1990.03—1992.07 湖南省计委财贸处主任科员
1992.07—1992.12 湖南省农业资料生产分配办副主任(副处)
1992.12—1996.04 湖南省计委农业处副处长
1996.04—1998.05 湖南省计委农经处处长
1998.05—2000.04 湖南省计委主任助理
2000.04—2004.02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4.02—2008.06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8.06—2009.01 湖南省怀化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9.01—2011.06 湖南省怀化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06—2012.01 湖南省娄底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2.01—2015.03 湖南省娄底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5.03—2017.01 湖南省郴州市委书记
2017.01—2018.01 湖南省郴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8.01—2021.03 湖南省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郴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21.03—2021.04 湖南省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郴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21.04— 2023.01湖南省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2023.01,湖南省政协党组成员
中共十九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2月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湖南省政协党组成员、原副主席易鹏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3年7月2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湖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易鹏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易鹏飞丧失理想信念,背离“两个维护”政治原则,违背党的宗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违反组织原则,任人唯私唯利,大肆卖官鬻爵;自身不正,带坏全家,纵容、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权影响谋取私利,大搞“家族式”腐败,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贪图享乐,玩物丧志,沉迷打牌、打麻将;贪婪无度,任性用权,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
易鹏飞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易鹏飞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湖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逮捕决定
2023年8月1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湖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易鹏飞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易鹏飞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3年10月27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湖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易鹏飞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易鹏飞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易鹏飞利用担任湖南省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怀化市市长、湖南省娄底市市长、湖南省郴州市委书记、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资金申请、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3年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易鹏飞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易鹏飞利用担任湖南省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怀化市市长、娄底市市长、郴州市委书记、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资金申请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23年,易鹏飞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40万余元。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易鹏飞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在招商工作中,明知有关公司所要求的土地出让优惠政策违反国务院禁止零地价和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且在有关人员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致使公共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48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易鹏飞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易鹏飞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易鹏飞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4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易鹏飞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易鹏飞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易鹏飞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易鹏飞利用担任湖南省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怀化市市长、娄底市市长、郴州市委书记、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40万余元。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易鹏飞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在招商工作中明知有关公司所要求的土地出让优惠政策违反国务院禁止零地价和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且在有关人员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易鹏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易鹏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